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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分类]第三章 代理法
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本人 (委托人) 信用担保 代理人 客户 (代理人介绍的买方) 代理合同 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 当第三方(买方)不付款时, 代理人负责向本人付款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 Agent) 代理人 卖方(第三人) 代理合同 采购合同 担保 当本人(国外买方)不付款时, 代理人负责向第三人付款 本人(国外买方)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2.L/C的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本人 (委托人,开证行) 保兑行 (代理人) 受益人/卖方 (第三人) 代理合同 担保合同 (保兑字样) 当开证行(本人)不付款时, 保兑行(代理人)负责向受益人(第三人)付款 本人(托运方) 运输代理人 船方(第三人) 代理合同 运输合同 当本人空仓时,运输代理人向船方支付空仓费 (当然,可以向本人索偿)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3.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4.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本人(进口/出口商) 保险经纪人 保险人(第三人) 代理合同 保险合同 当本人不缴纳保险费时,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支付; 但发生损失后,保险人直接赔付被保险人; 保险经纪的佣金由保险人(第三人)支付。 被保险人 思考: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有何区别? 二者服务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请大家阅读P110页案例: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润滑油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中国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法律性质 间接代理(大多情况): 外贸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 外部关系中直接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待转入内部关系后,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才最终归于本人。 二、中国对外贸易代理制的特点(中国特色) 1.代理人是外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 2.委托人是对外贸易交易的间接当事人。 3.委托人必须承受代理人代为进出口业务的法律后果。 4.代理人未能按约定条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对外履约, 属委托人过错时由委托人承担,属代理人过错则有代理人承担, 双方都有错则分担。 5.代理过程中如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原则上均由委托人承担。 6.代理人为委托人采取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中国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法律适用 A.委托代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直接代理规定的;有关间接代理的一般法律等 B.货物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等 四、中国对外贸易代理协议的内容 (1)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 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条件;(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 (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4)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 (5)争议的解决;(6)委托协议期限; (7)其他。 1.本人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本人的义务、代理人的义务 2.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大陆法: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间接代理(行纪代理人) 英美法:已经指出本人;只表明代理关系;未披露本人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比较 3.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信用担保代理人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保付代理人,保兑行, 运输代理人,保险经纪 4.中国外贸代理制 专题: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1、合同当事人 (1)委托合同 除特殊情形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义务;委托人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义务。 (2)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重点 新合同法第414条、第424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专题: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2、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1)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 (2)行纪合同:行纪人自负 (1)委托合同:属自己代理行为,无效; (2)行纪合同: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均可自买或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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