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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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 被告 原告(第三人) 举证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 符合起诉条件或损害存在 ①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责任) ②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主动履行或登记制度不完备除外 ③行政赔偿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 举证期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 开庭前/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一审补充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 ②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二审补充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二)证据形式 证据种类 要求 书证 一般要原件,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的,要求保管机关加盖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提供复制件、复制品的条件:(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并且出示了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物证 一般要原物 视听资料 一般要原始载体,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陈述 谈话笔录,要求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证言 一般应是口头的;提供书面证人证言,需要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条件:(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鉴定结论 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一般书面鉴定结论即可,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 现场笔录 当事人签名,拒绝要载明情况,有证人的证人要签名;执法人员必须签名 一般提供书面现场笔录即可,但当事人要求执法人员出庭时,执法人员应出庭。 勘验笔录 勘验人、在场人(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派员)必须签名 注:(1)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调 取 依职权 ①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 原告、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 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保 全 ①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②法院依申请/依职权 ③诉讼开始前/诉讼中      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四)行政诉讼的质证 一般质证原则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例如,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除外) 不予质证 (1)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不进行质证。 特别说明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2)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3)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或者再审程序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应当质证。(4)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质证。 (五)无效证据的类型 完全无 效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②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③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④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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