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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件分则PPT
1.正确区分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正确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的行为包括了侵占、窃取、骗取的行为,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犯罪,后者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前者的对象仅 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正确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二,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要素:A 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基于一定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经营、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只是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本单位环境、了解本单位管理上的漏洞,窃取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只能以盗窃、诈骗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B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无合法根据而采取非法手段将本单位财物转移归自己所有。职务侵占的 手段通常是侵吞、盗窃或骗取等非法手段。其侵犯的对象只能本单位财物,即行为人任职单位的财物。以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其他单位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认定职务侵占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A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后者为一般主体。B 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者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据不交还,其非法占有与职务无关。C 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 不动产;后者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造忘物或埋藏物,只能是动产。 第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它们的主要区别是:A 主体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后者为一般主体。B 行为表现不同。前者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后者不是利用职务便利。C 侵犯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而后者侵犯的是任何公私财物,但只限于动产。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如:都利用职务之便,都 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根据刑法的规定,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前者主要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主要侵犯的是财产。 第二,前者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是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 第三,前者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后者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但还包括私 营公司、企业的财物,而不包括国有财物。 案例1: 被告人:褚时健,男,60岁,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人称“中国烟王”。 1998年8月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褚时健犯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原红塔公司总会计师)、乔发科(原红塔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犯贪污罪。起诉书认定:褚时健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35510.61美元,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共计贪污1330万美元(按犯罪时外汇牌价, 折合人民币1亿多元),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贪污罪。犯罪基本事实: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2857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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