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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内容提示】 本章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即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这几项基本原则在保险法律和实践中的具体含义和运用。各种违反这些原则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是本章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实例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江苏某企业为其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十万元。一名未婚青年在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法定”二字。婚后不久,该青年工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其母与其妻均认为自己为十万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两人争执未果而走上法庭。依照相关法律及可保利益原则,法庭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对其生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第一法定关系人是其配偶。所以十万元保险金应当归其妻所有。至于其妻是否分出部分款项给其母,则属于道德范畴内的行为。 [实例二] 2004年2月,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严厉惩罚作为原日本千代田火灾海上保险(欧洲)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六名董事。这六人被指责集体舞弊,以利用再保险合同制作假账的方式,将公司1999年的亏损额从3400万英镑改成400万英镑,致使1999年-2000年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对这六人的处罚是,永远禁止他们在监管局属下的任何机构任职。这是这些人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所应当受到的处置。 [实例三] 台湾的刘某为其父向寿险公司购买130万元新台币的终身寿险和50万元新台币平安保险。一年后的一天上午,被保险人被人发现倒卧在住处的猪栏内,已死亡。当地法医认定死亡原因是:意外滑倒,头部挫伤致颅内出血死亡。于是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请给付180万的保险金。但保险人以“内政部”刑警局法医的鉴定书有“脑中风致死”的结论为由,认为脑中风后昏厥造成滑倒受伤,从而加速脑出血死亡。其死亡的近因“高血压中风”不在保险金额为50万的平安险责任范围内,所以仅同意给付终身寿险保险金130万。本案经法院两审判定,被保险人系先跌倒受伤后引发脑中风死亡,近因是属于平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应给付180万保险金。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主要内容]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应为合法的利益 2.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 3.应为确定的利益 4.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观众 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具有保险利益;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 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 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具有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中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3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与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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