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贸易与环境谈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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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贸易与环境谈判

WTO中贸易与环境谈判      在多边贸易体系的历史中,WTO首次发起贸易与环境谈判。多哈部长宣言号召WTO各成员展开谈判:   ――多边环境协定中所阐述的“特定贸易责任”与WTO规则的关系。此授权明确表明,该谈判必须限制在那些能够执行WTO规则的已参加多边环境协定的WTO成员之间进行。它将那些适用WTO规则但却不是多边环境协定的成员排除在外;   ――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和相关的WTO委员会定期交换信息的程序,给予 观察员身份的标准;   ――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查看贸易上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但是,该授权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呢?在谈判过程中,WTO各成员方已发起了什么样的谈判问题呢?      在开始阶段需要解决的进程问题      谈判伊始,首先出现的是遵守进程的问题。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的职责是:负责开展贸易与环境谈判。许多WTO成员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上争辩,它们尚未准备好着手去立刻讨论谈判的“结果”,特别是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它们要求提供一个准备期,首先讨论在授权中所包含的不同概念,例如那些有关特定的贸易责任和一项多边环境协定的概念。   在处理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的问题上,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会在实际操作中遵循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辨别多边环境协定中的特定贸易责任,试图对这个协议所能涵盖的措施类型达成一个共识;第二种方法是更加概念化的方法,是确定哪些类型的原则和限定参数可用来指导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其中的一项原则是:在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体系之间不应该存在等级制度。   就进程而言,早在谈判之初就已达成协议。关于环境产品和服务的谈判将主要集中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组当中以及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议会中进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将保持对这两个机构中所进行的工作进行总体审查,但也会参与澄清环境产品概念的工作。      多边环境协定与WTO规则      多年来,WTO各成员一直在检查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关键是这两个法律体系间的一致性问题。多哈所达成的谈判授权,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作的顶峰。在多哈,成员达成协议来审查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从1995年到2001年在此领域所研讨的一系列问题。也就是说,把WTO规则适用于多边环境协定的成员方。“成员方与非成员方”问题被放在了一边。此外,WTO各成员同意把谈判授权关注于多边环境协定中的“特定贸易责任”,而不再关注可由环境协定来提议的更加宽泛的措施类型。   这些限制被有意地安排在授权中,这样WTO各成员将只会解决那些它们易于驾驭的问题,换言之,解决WTO规则与WTO单个成员已签署的环境协定的关系。对于WTO成员尚未参加的环境协定,WTO各成员不能予以扩展,来解决WTO成员在WTO中的权利和义务。   自从谈判开始以来,对这部分授权的讨论集中在对“多边环境协定”、“特定的贸易责任”,及对多边环境协定中“阐明”这些词语的理解来达成共识。但是,为什么WTO成员耗尽这些时间来进行讨论呢?讨论应引领向何处?对于许多成员来讲,就授权中所包含的不同概念进行讨论,对界定谈判的外延至关重要,即需要审查的环境协定(“多边环境协定”)和需要研讨的贸易措施类型(特定贸易责任)。在坎昆部长级会议以后,各成员不得不将这些不同的概念放在一起,来讨论多边环境协定中的特定贸易责任与WTO规则的实际关系。   已举行的关于多边环境协定的讨论,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界定(由于授权只适用于多边环境协定的成员,一旦WTO与多边环境协定间发生冲突,将不太会质疑一个已签署的协定是否是多边环境协定)。并且如果进行界定,它是否可以包括区域环境协定以及尚未生效的协定。许多成员已经指明可以用来界定多边环境协定的标准,例如协定可在联合国的资助下进行谈判,协定应向所有的WTO成员开放。   关于特定贸易责任的讨论,涉及这个词语能够涵盖什么,不能涵盖什么。尽管所有成员同意多边环境协定所明确规定的、影响进出口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构成授权协定内的“特定贸易责任”,各成员不再同意其他类型的措施。例如,各成员依旧在争论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自由裁量措施的法律地位。并且,争论还包括:具有特定贸易责任的多边环境协定成员大会的决定能否被看作是多边环境协定的决定,并因此应被授权所涵盖。      信息交换与观察员身份      作为贸易与环境谈判的一部分,WTO各成员也已经同意审查如何最好地与多边环境协定合作并交换信息,而且要在其他国际组织能在WTO中被授予观察员身份的基础上审查标准。这两个问题被设计来确保提高WTO与多边环境协定这两个法律实体间的合作。   至于信息交换,各成员已提出大量可被有效用来考察质量的方法,例如增加与联合国环境方案和多边环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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