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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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刑初字第41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285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宝福。  被告单位: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晓阳。  一审辩护人:刘冰,上海市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浩。因本案于2006年9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俊、安随一,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昌南。因本案于2006年9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恩海,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云堂(系金昌南之岳父),山西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退休。  被告人(上诉人):洪慧。因本案于2006年9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史忠伟、唐云,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蕾。因本案于2006年9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沈亮,朱薛峰,上海市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健南。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何培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国辉,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明德;审判员:池晓烽、陈平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稷栋;代理审判员:管勤莺、贾风英。  6.审结时间 ?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7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4年3月经被告人王浩提议,与被告人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后,由洪慧与上海市中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由该公司一条龙服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下同)400万元,在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局注册成立联泰公司,程蕾、洪慧各占45%股份,金昌南占 10%股份,由程蕾担任法人代表。2006年3月,由上海汇中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条龙服务,再次虚假验资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之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私自开展变相期货交易。  开业前,王浩没计了一套联泰公司以买卖黄金为名,进行黄金炒卖的经营理念,该经营理念得到了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赞同和理解。金昌南实施制定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联泰公司内设交易部、业务部、财务部、客服部、拓展部等机构,由王浩担任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金昌南担任副总经理,主管业务,负责业务部门的工作;胡健南担任交易部主管,负责客户买卖的直接交易;洪慧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客户资金存取及资金的结算;程蕾负责行政工作,负责公司及外地办事处的后勤工作。联泰公司先后在外省市开设17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对外谎称联泰公司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向社会公众吸取客户,经营个人黄金期货交易。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合约,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1张买卖合同,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且可以通过反向对冲操作。客户所有交易均报至联泰公司交易部。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一旦客户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以下,即强行平仓。  联泰公司共吸纳客户723名,其中上海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35元,累计退还客户保证43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92元。客户平仓费亏06元,加应付仓费4934760.61元,合计客户亏67元。交易总买入金额达11974324649.20元,总卖出余额达 11952464617.90元,致使绝大部分客户造成严重亏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其辩护人均认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胡健南的辩护人还认为,即使联泰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胡健南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与联泰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直接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胡健南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各辩护人还就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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