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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制下文化产品例外不确定性

论WTO体制下文化产品例外不确定性   [摘 要] WTO规则内对文化产品的调整主要集中于GATT1994和GATS,但两者同时适用于文化产品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冲突,WTO规则并没有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做出规定。因此应把GATT1994与GATS作为一个整体,而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看作独立的协议,统一适用与同文化产品的相关规则,并减少在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 文化产品 放映限额 补贴      某些作为贸易对象的货物和服务都兼具文化和经济价值,每一成员对于进口这些产品可以实施贸易限制或歧视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本土文化或者对这些产品的生产者进行保护。特定产品的文化价值不仅可以在产品的性质上反映出来,而且还可以在其他的生产或消费的方式上,或在对本土文化特征的影响上反映出来,这就是贸易和文化之间的关键问题所在。文化保护的目标也在于使一个国家免受国外文化的影响。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文化保护的目标存在着冲突,也就是说贸易价值与文化价值存在着冲突。   允许对文化产品实施歧视性文化政策措施,同时又对贸易自由化的限制减少到最低,在WTO体制下,当前的GATT1994和GATS之下的例外是否能够满足这一目标?通过对与文化产品密切相关的例外的分析发现,GATT1994和GATS之间的这些例外是不确定的。   一、GATS项下政府提供的服务例外   GATS对于政府提供的服务仅仅定义为,“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一些国家的政府在文化产业领域提供服务,比如通过公共广播系统提供。在德国,通过对电视和无线电收音机使用者或所有者征收许可费用以对公共广播业者进行部分资助。和其他国家的公共广播系统一样,德国的公共电视频道对于广告收入的依赖非常小,并且因此依赖于观众的数量,因此他们的业务大多导向信息节目和文化节目,较少的涉及娱乐,小说和广告。   如果GATS不适用于这些政府提供的服务,那么公共广播系统将只选择播出本土节目,而不考虑对相关WTO成员所做的承诺,也不会去考虑这一选择是否是公正。然而,这些服务可能并不是政府在行使职权时提供的,因为许多公共广播与私营广播相竞争,并且公共广播逐渐增加了其在商业上的业务,因此这些服务将会经常受制于GATS的调整。GATS对与独占和垄断的服务提供者相关联的成员实施了额外的义务,这些相关联的成员就可能包括一些公共广播。   在某些情形下政府也可能自己进行电影的生产和创作,或者他们自己经营电影放映业务,例如埃及。尽管埃及在1971年表示停止生产故事片,并且1970年开始就已经开始出售曾经属于政府所有的电影院。但是在2001年,埃及政府通过建立新的电影生产和销售机构开始从事生产故事片。同样,埃及政府也不属于那些以高利润为导向的电影记录短片的主要生产者。然而在很多情形下,埃及政府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将仍然会受到GATS的调整,就是因为他们既是以商业方式为基础而进行的提供,又是以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相竞争的方式提供。   因此,根据GATS项下对于政府提供服务的例外来看,这一例外似乎并不能为各成员方提供一个合理的方式用以实施歧视性文化政策措施。同样,这一例外也不能对GATT1994和GATS项下针对这些措施规定的例外而产生的不确定提供补救。   二、放映限额例外   当GATT1947在起草国民待遇这一义务时,一些国家就认为在保护国内电影产业时只是运用关税这一措施是不够的,他们认为必需对电影产品实施放映限额这一措施。他们主张,与出于对经济方面的考虑相比,针对调整电影产业的规则与国内文化政策更加相关。GATT1994的第4条就反映了WTO各成员方在文化产品待遇方面所达成的妥协,至少在以货物形式进行贸易的文化产品是如此。   从一个方面来看,GATT1994第4条规定包含了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也就是允许各成员方对于国产电影的放映实施最低限度的放映限额,这一例外在第3条第10款被明确的承认。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第4条对于保护国产电影而实施了特定的规则,例如定量调节的要求是以放映限额的形式,而不是以任何其他的形式出现,并且那些放映限额符合第4条(a)所规定的条件。类似的,对于一般最惠国待遇义务,第4条提供了一个有限的例外,也就是说可以根据4(a)规定的条件,允许对某一特定来源的电影采用最低放映限额,但是所保留的最低比例不得提高至超过1947年4月10日已实施的水平。   第4条(d)中关于将来所需要进行的谈判的规定表明,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的争论在1947年并没有结束,或者说这一争论一直持续到1995年。一些国家实施了那些根据第4条的规定而将会被推定为正当的放映限额。第4条的规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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