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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视野下台湾审计制度

立法论视野下台湾审计制度   摘 要:台湾地区是亚洲经济腾飞的四小龙之一,其完备的审计法制大抵充任着“监督预算执行、审核财务收支与审定决算、稽查不法、考核财务效能以及核定财务责任”的角色,台湾地区审计制度大多围绕着立法论而展开,保障着经济顺利有序地发展。台湾地区政府审计由传统的财务合法性审计,朝向兼重财务效能性的绩效评估审计,这可说是台湾地区审计制度的立法形成与发展完善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审计法;审计部组织法;稽察条例;证明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6-0139-08      台湾地区审计制度立法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25公布《审计法》、《审计法施行细则》及《监察院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到1937年为建立政府财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制度开始时期。第二阶段从1938年到1949年为政府财物采购、营缮工程稽察以及驻在各机关内部审计制度基本成型时期。第三阶段从1950年到1970年为加强事后审计、扩大考核财务效能范围,审计制度日趋完善时期。第四阶段从1971年至今,为审计制度建制以来,内容益见完备,并不断缩小与世界审计惯例差距的成熟时期。本文试介绍台湾地区审计制度在立法与完善审计法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求对大陆审计史研究做一些初步的基础工作。      一、台湾审计制度的立法发展      从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算起,可以说台湾对审计制度进行立法管理从1925年就开始了。1925年《监察院组织法》除授权监察院第二局掌理审计事务外,还公布了一些早期的审计立法,直到今天,期间经历了对其不断的补充修改。   1.监察院时期的审计立法(1925―1937)   事实上,台湾地区政府审计的发展历程,可溯自1927年以前,审计权归属于行政权,1928年7月1日 ,审计院为独立的审计机关正式成立,直隶国民政府。1931年,审计院改为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由于当时政局混乱,政府财务秩序尚未健全,财务制度更欠完善,政府审计制度的观念与建制故以主计超然、审计独立的架构,力图揭发或防止财务事项,办理营缮工程及财物采购的弊端(台湾审计季刊资料室,1995)。当时的监察院组织法就规定了第三司掌理审计事??,审计方式采用事前审计或驻在审计,还通过了一些早期的审计立法。具体表现为:   (1)在审计事务的范围和程序方面,1925年11月28日 ,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审计法》17条。旨在明确规定审计职权的行使对象,对认定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应通知该主管机关长官不得为之减免,如赔偿案件之重大者,应由监察院起诉于司法审判(刘陶福,1989)。1928年4月19日 ,修正公布《审计法》23条,将监察院原有的审计职权,改为由审计院行使,并明确规定实行事前审计制度。当年9月,审计院核签收支命令,被认为是审计机关实行事前监督财务活动的开始。   (2)在审计组织及人事方面,1928年3月30日 ,通过第一部《审计院组织法》。7月1日,审计院正式成立,隶属国民政府,并将监察院原有的审计职权改为由审计院行使。1929年10月29日 公布《审计部组织法》17条,审计部直属监察院。1931年3月将审计院改为审计部。1932年6月17日,又颁布了《审计处室组织法草案》11条,其适用范围是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的审计组织,其中包括中央及省各特种公务机关、公有营业机关和公有事业机关的审计办事处,以及审计部在地方政府所设立的审计处,但不包括审计部所属机关组织。审计办事处分甲、乙两种,甲种审计办事处的组织形式与审计处相同。1933??4月24日,《审计部组织法》公布修正,改制部长为政务、常务两次长,删除设置秘书长,第三厅掌理政府所属各机关的财物稽察事务,与事前事后审计工作同时并重。设置驻外审计、协审,分别执行各省、市审计处的职能。 1936年11月14日,《审计部组织法》第6条及16条公布修正。   (3)在财物稽察方面,1934年公布修正《审计部组织法》,在审计部职权方面增加“稽察全国各机关财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的条款,同年4月增设第四厅掌理财物稽察事务,这一规定为建立政府财物采购及营缮工程稽察制度的开始(台湾审计季刊资料室,1995),并在全国各省市及公营事业机关,设置审计处和审计办事处。   (4)在财务审核方面,实行支出凭证单据证明审核制度。支出凭证单据证明审核既是各企事业机关分配预算与审核经费的标准,也是审计人员审核收支凭证的重要依据。制定支出凭证单据审核的历史较长,早期主要有1925年8月颁布的《会计法》中“编制会计报告,连同原始凭证,依限送该管审计机关审核”的规定。此后,1925年11月28日 公布《监察院支出凭证单据证明规则》14条,授权审计处在审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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