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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租人选择租赁方式财务策略及会计处理

浅析承租人选择租赁方式财务策略及会计处理   摘要:财务管理和会计对租赁的规定不尽相同,使得企业对租赁业务的决策和会计处理也莫衷一是。笔者立足于承租人角度,对租赁业务的财务决策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探析,以期对企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承租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财务决策   1 财务管理与会计上对租赁的划分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授予另一方(承租人)使用资产的专用权,以获取租金的一种合约。   在财务管理中,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选择经营租赁资产是为了替代企业自行购买。因而,当企业经营某项固定资产的平均年成本(考虑时间价值)大于资产租赁的租金时,就可以选择通过经营租赁取得资产的使用权。经营租赁最重要的财务特征就是可以撤销,这也是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关键。企业选择融资租赁资产是为了替代企业借款购买资产,当融资租赁的成本小于债务融资的成本时,就可选择通过融资租赁取得资产。   会计上把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此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概念与财务管理不同。会计中的经营租赁是指未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承租人将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因而,会计中的经营租赁又称为费用化租赁。   会计中的融资租赁,其实质是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转移,也可不转移。租赁资产表面上仍是出租人的资产,但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由承租人在账面上反映该融资租赁资产并计提折旧,出租人将终止确认该项资产。会计中的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化租赁,承租人应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期间进行分摊。   2 税务上对租赁抵税的规定   租金能否直接抵税取决于它在会计上是费用化处理还是资本化处理可以按直线法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会计中的融资租赁,租赁费支出构成了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租金不可以直接抵税,但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   3 现行会计准则对出租无形资产摊销账务处理的规定   出租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将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资金。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的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应费用。通常的处理方法是:每期的租金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摊销的费用列入”其他业务成本出租时的相关税费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企业使用期限为两年。该商标权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摊销期限为10年,乙公司每年须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转让商标使用权应交纳营业税5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该项商标使用费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按年对其进行摊销:借:其他业务成本50000,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   4 现行账务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   虽然将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有一定的依据,但是仍存在问题。这种方法只有在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将无形资产排他性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且自己不再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时才能适用。但是无形资产不同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后,企业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如果无形资产所有者在出租该项无形资产的同时也在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即两者共同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则此时把该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显然是不合理的。举例说明如下:   例2.甲企业将一项商标出租给乙企业使用,该商标权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摊销期限为10年,乙公司每年须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转让商标使用权应交纳营业税5000元。甲企业在此商标出租的同时也使用该商标。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该项商标使用费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按年对该项商标进行摊销: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此时,甲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收入是10万元,计人相应的成本是5万元,其对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摊销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但是甲公司没有考虑企业自身也在使用这项商标。这种方法由于只重视出租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忽视自身使用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容易造成高估企业业务成本,违反了“谁收益、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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