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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效果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效果因素分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的水平也需要不断提高,但事实上,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效果并不乐观,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形势越来越复杂,矛盾越来越尖锐,影响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就是基于此形势,较为具体的分析主要影响我国互联网治理效果不乐观的因素,借以引起共鸣与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治理;管理体制;法制建设      一、有缺失的管理体制   (1)我国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接入、网站备案登记、运营商信息安全监管等基础管理薄弱。一是域名和IP地址管理分散。中国CN国家顶级域名由中国科学院所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理,COM等国际顶级域名由国内3000多家代理商提供,基本处于无制约、无管理状态。中国使用的IP地址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教育网等28家机构分别向亚太地区互联网信息中心(APNIC)申请,申请及分配使用情况,互联网管理部门均难以掌握;另外就是网站备案登记门槛过低的问题,按现行规定,开办非经营性网站在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电子政务系统填写表格即可自动获得备案号,缺少必要的审核和监督,备案信息准确率不高。严重制约互联网治理的进程。(2)管理职责和管理手段脱节。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站接入管理、网站业务审批、网络监控技术手段、境外网站封堵手段等均分散在不同部门,掌握资源和手段的部门不负责网上信息管理,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不掌握资源和手段,致使管理效率低下。(3)关键管理环节缺位。中国现有300多万家网站,但没有统一管理网站的部门,按“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纳入审批管理范围的不足3万家,绝大部分网站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4)重复建设严重。目前,各互联网管理部门都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监控中心”、“监测平台”,这些“中心”、“平台”功能相似、技术雷同,有的建设水平只相当于公共上网场所,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目前中国互联网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是体制不顺的问题,其它各种矛盾都与体制不顺密切相关,抓??这个主要矛盾,才能找到解决诸多矛盾的钥匙。   二、不健全的法制建设   中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目前已形成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的体系。其中,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这一体系的主体,占到法律规章总数的2/3左右,而处于效力最高级别的法律仅有2部。近年来,中国互联网法规建设得到加强,但执法无据、难以执法的现象仍然突出。一是相关法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一些网络新业务出现后,难以依据法规确定对应的管理部门,造成管理空白。二是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不一致。目前,全国网站论坛已发展到130多万个,但论坛审批工作一直没能开展起来。2003年,中央外宣办开始介入网站论坛信息管理,并延续至今,造成法律授权与执法主体的错位。三是法律体系不配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禁止互联网传播的信息作了明确规定,但没有配套法规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信息提供商和网民等各类网上行为主体的权责关系,使相关规定难以落实。中国尚未制定完整的互联网产业政策,各类网络服务发展均由市场主导,导致网络舆论传播和娱乐功能突出,而电子商务等实用性网络服务发展不够。一些网络服务推出前,没有研究论证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隐患,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先发展后管理”的矛盾突出。如论坛、博客等电子公告类服务,长期处于自由发展状态,审批制度不落实,具有独立域名的网站论坛已达上百万个,网上舆论场所急剧膨胀,超出现有管理能力,成为网上信息管理的最大难点。   三、较差的行业自律性和网民自治性   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措施中,自律的举措不少,但自律的效果却是很有限的。从网民个体到网站,再到行业层面,自律的效果并未很好地发挥出来,网民和网站是互联网治理中自律的主要行为主体。2008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各个网站争相报道,甚至转载相关图像和视频,网友更是踊跃下载。如果网站和网络的自律意识增强,则“艳照门”事件绝不会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此后,各种版本的“艳照门”事件层出不穷。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其自律机制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倡导性的机制之外,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警告及惩戒制度,对于违规而又“屡告不改”的网站,没有有效的惩戒方式。与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没有建立起长效的联系机制,在行业自律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发挥自律与他律的联动效果,从而使自律的效果打了折扣。以“魔兽事件”为例,网易从九城手中接过魔兽世界的运营权后,魔兽世界在华的代理商改变,按照相关规定,网易需要重新给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里的相关部门有2个,一个是新闻出版总署;另一个是文化部。文化部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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