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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定 參展廠商須嚴格遵守本參展一般規定,違規者除當場停止其展出外,將禁止其兩年內參加本 項展覽。 (一)一般事項 1.展品須符合展出主題: 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否則不得展出。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 者,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所收費用概不退還,並禁止其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2.嚴禁仿冒品參展: 為配合政府查禁仿冒措施,本展覽會嚴禁陳列產地標示不實、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 或著作權之展品。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判決確定有標示不實或侵害商標、專 利或著作權之情事,而仍予以陳列時,一經發覺,本會(主辦單位)除立即停止其全部 產品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費用外,並得於兩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凡於參展前 或參展期間發生侵害商標、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涉訟中之產品,本會(主辦單位)一律 禁止其展出,參展廠商不得異議。本會(主辦單位)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3.展覽日期及地點之變更: 本會(主辦單位)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須變更展 覽日期或地點,本會(主辦單位)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亦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4.退展: 參展訂金一經繳納,概不退還;攤位分配後退出參展者,其所繳交之參展費充作本展覽 會宣傳費支用,不予退還。 5.攤位轉讓: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不得私自分租轉讓或非以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包括贊助廠商名 稱)參加展出。如有違反,本會(主辦單位)除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停止非報名廠商 繼續展出外,並禁止轉讓者及受讓者在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6.展出: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85分貝以上之噪音,因示範、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廢 氣、灰塵、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汙染物等,需自備汙染處理設備, 立即妥善處理,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否則本會(主辦單位)得禁止現場示範 操作或立即終止展出。 7.攝錄影: 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請自行加設「請勿拍照」或「請勿攝錄影」中 英文標示牌,惟對持有本會(主辦單位)所發記者證(PRESS)者,請儘量配合以利宣傳 工作之進行。 8.填寫廠商意見調查表: 請配合填寫「廠商意見調查表」交本會(主辦單位)作為檢討改進之用。 (二)展場裝潢及設施:請參閱「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三)展覽場秩序: 7 1.展出期間展場開放時間: 展出首日可於8時入場,加強攤位之整理與美化,其餘展出日每天須於8時進場各就攤 位,俾能於9時正準時開放。展覽會在中午時間照常開放。 2.展示範圍: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走道或牆柱 上陳列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出版品、紀念品等宣傳資料。如有違反, 本會(主辦單位)得強制清除。 3.禁止項目: 凡易爆、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如經發現,本會(主辦單位)得 強制予以搬離展場,由參展廠商負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4.安全及保險: (1) 展覽期間(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本會(主辦單位)管理人員負責管制 展場出入口,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裝潢物 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貴重展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如 有遺失或毀損,本會(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2)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必須自行投保火 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如颱風、地震、 洪水、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 或毀損,本會(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 間)因設置、操作、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 物損失,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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