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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职业病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中体会
浅谈在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中的体会 浅谈在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中管理工作体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企业应履行职业卫生管理的义务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但在实际的钻井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原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从而导致职业危害。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来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健康。 现就我公司在职业病预防与控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谈谈个人体会。目前我公司从事的钻井行业,存在职业危害岗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所接触的钻井泥浆粉尘、设备噪声等岗位进行检测。 钻井现场 检测结果如下: 噪声:机工和副钻作业人员接触的机器噪声强度超过等级声级85dB(A)限值,为噪声不合格岗位。其它岗位噪声强度低于职业卫生标准限值,属噪声合格岗位。 粉尘:井场粉尘污染最大的加料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低于15分钟短时间接触浓度≤10mg/m 3,8小时平均加权浓度≤5mg/m 3,为粉尘合格场所 。 疾控中心出具的评价报告 噪声不合 格岗位区 (柴油机、 泥浆泵) 噪声不合格岗位 区(发电房) 粉尘污染区 针对危害岗位,我们对员工进行职业体检,虽然井场的机工和付钻岗位是属噪声超标岗位,但对从事噪声超标岗位的机工和付钻,从事粉尘岗位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体检时,均未发现职业病.而在离岗体检时发现不属于超标岗位员工中检查出职业病。现就我公司发生的 “职业病”例做一介绍,供大家探讨。 案例事实 我公司发生两例与职业病有关的病例, 一例被确诊为二期尘肺职业病,一例是正在申请耳朵受损的。这两个实例,即不是患者在粉尘超标场所工作,也未在噪声超标岗位作业,而却都发生尘肺和耳朵受损事件。 尘肺案例 患者在离岗时提出因在井队工作患有职业病后,经市疾控中心鉴定患有二级尘肺。 职业史:患者从2004年3月至2008年间从事副队长管理岗位工作,在现场的管理工作中,不会去粉尘超标的区域直接接触钻井助剂等粉尘,不存在直接导致尘肺的因素。 尘肺案例 2006年6月15日,患者在公司组织常规的员工体检时,查出其双肺有絮状阴影,经复查确诊为肺结核,经过4个月治疗,诊断病愈,呈阴性,2006年10月9日克拉玛依中心医院结核病防治所出具诊断书,同意复工。2007年1月,鉴于刚病愈,公司决定调整他的工作岗位,但该员工本人坚决要求继续从事钻井副队长岗,并与公司签订保证书,本人自愿恢复工作,在工作期间因身体疾病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后根据医院证明(不属于职业病)和本人要求同意继续回到井队从事副队长岗工作,属于未直接从事接触粉尘作业岗位。 尘肺案例 2008年体检中又发现其双肺可见絮状,根据身体状况公司再次给患者调整工作岗位,此时患者提出因井队工作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要求鉴定。于2009年1月由中心医院职业卫生科诊断为二期尘肺。对于这一情况我公司针对其工作场所不属于粉尘工作场所,和其本人不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向市卫生局申诉本人不属于在我公司患职业病。市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给出答复,即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尘肺案例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之后我公司便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对其进行了赔付。如果说我公司对患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体检,检查出他在来我公司前就已经得了职业病,这样也就不会发生这起案例。 在此我们认识到: 第一,由于我们那时对职业病的认识不够,未做到岗前职业病的体检,只重视了在岗期间常规的体检,导致了最终鉴定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据说患者在来本公司工作以前曾经在矿山从事打炮眼的工作,来本公司工作以前接触过粉尘作业)。 第二,发现病情没有及时调整患者岗位。 第三,没有到有资质的医疗部门做职业体检,并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职业体检报告。 耳聋案例 患者于2009年离岗后提出在井队工作中因噪声导致其双耳听力下降,要求做职业病鉴定。目前已被克市疾控中心初次鉴定为职业性耳聋,现我公司正在向自治区疾控中心申诉。 耳聋案例 职业史:患者于2002年7月由某公司修井队转至我公司修井队一直到2008年12月在我公司从事修井队技术管理岗位,据疾控中心检测机工和副钻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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