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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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思考

新税收政策的解读与思考 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一、所得税收入的界定 二、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变化 三、特别纳税调整是新税法的亮点 增值税核算的变化(在该部分提及消费税即可) 营业税的变化(简单比较即可) 新税法颁布之后的税收筹划 相关问题(视时间情况) 所得税新税收政策 一、所得税收入的界定   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自行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科技补贴100万元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科技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属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条件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合新税收政策,可以确定该企业的科技补贴1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条件。在财税〔2009〕87号文件未发布时,该项科技补贴应按“应税收入”处理,在发布后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该企业却按照“免税收入”的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企业取得的科技补贴100万元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企业多计算了成本和费用。正确的计算方法是,2008年度计提的折旧费4万元和工资2万元及其相应的加计扣除均不得在税前扣除。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2000+4+2+(4+2)×50%=200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9×15%=301.35(万元),比原先申报税款多了301.35-2000×15%=1.35(万元),应按规定申报补缴少缴的税款。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新税收政策 二、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变化   在旧的税收制度中,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有许多的不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再比如广告费扣除规定也有很大差异。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另外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 (一)工资、薪金的扣除注重合理性 1、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工资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提供了实际的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时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报酬的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及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所得税新税收政策 (二)鼓励企业提高职工的素质 在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上,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而此次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这是一条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力度、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措施。 三项费用的扣除及所得税费用核算的差异: (1)福利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 (3)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的部分税前扣除,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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