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如何处理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别法、列举与概括关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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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如何处理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别法、列举与概括关系

刑事立法如何处理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别法、列举与概括关系   摘要:本文主要就刑事立法如何处理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别法、列举与概括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关系;罪刑法定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灵魂,所以各国刑事立法莫不受到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对刑法总则与分则、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刑事条文列举与概括关系的处理也莫不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下面我就如何法定,如何明确的问题作以论述。      一、刑事立法如何处理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做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做出具体规定。   (一)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作用   1.概括作用。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虽然各具特殊性,但特殊性中蕴含着共性。如果仅就具体犯罪而论以具体犯罪,就难以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刑法总则可以对刑法分则阐述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提炼出有关的原理,原则和共性知识,从而使我们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   2.指导作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理论,因而,也就具有了指导对各种具体犯罪问题研究的作用。   3.制约作用。刑法总则对罪行分则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例如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的原理认为,任何犯罪构成都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罪刑分则在研究任何犯罪时,必须坚持犯罪构成主观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理。   (二)刑法分则对刑法总则的反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则的作用。刑法总则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的一般原理、原则。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分则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以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的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分则才充分发挥出刑法总则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丰???和发展刑法总则的作用。如前所述,刑法总则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而罪刑分则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则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同时,通过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则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则的发展和完善。      二、刑事立法如何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意思有两层:一是条文上的意思,即刑法典本身对一般犯罪或同类犯罪的规定和特殊犯罪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普通法,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第九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第九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从犯罪构成上与滥用职权罪相符合,只不过为了打击这些犯罪把它们从滥用职权罪中抽了出来作为特别规定。这样做的意义在于特别法的明确性,而且可以对危害大的特别犯罪在量刑上从重处理。但特别法也不是全都规定了较重的量刑。二是法典上的意思。普通法仅指刑法典,特别法则指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特别刑法在表现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在内容上同刑法典的规定有所区别,在适用范围上有特别限制。   (一)特别刑法的优点   1.适应性强。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典是比较系统的刑法规范,一旦公布实施,就应保持相当长时期的稳定。因此,面对千变万化的犯罪现象,刑法典表现得有些机械和被动,甚至常常出现规范滞后于社会生活的现象。而特别刑法则可以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和创新。   2.及时快捷。特别刑法从我国的立法体制及立法实践来看,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因此,在法律议案的提出、讨论通过期限、表决程序等方面,均比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简单。   3.针对性强。特别刑法作为特别法,可以不像刑法典那样受系统完整的约束,在立法时,可以针对某一时期,某一类犯罪或者某一类人的犯罪做出特别规定,进行刑法典之外的例外调整,表现出较强的针对性。   (二)特别刑法的主要缺陷   1、罪刑法定原则被破坏。罪刑法定乃现代各国刑法所共同遵循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实体法上,该原则要求重法不得有溯及力、禁止类推、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   2.重刑化倾向明显。刑罚的轻重,涉及到刑罚的目的和刑法规范的实际效用。作为控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刑罚本身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它“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综观中华刑法史,“刑罚世轻世重”、“治乱世用重典”一直是重刑得以长期存在的理论根据,也使重刑思想在中华法制史上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   3.法条关系紊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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