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自考建设法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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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建设法规

一 建设法规概论 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姓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与国家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之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 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及相关的民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等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 3.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甫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4.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军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民事关系则采用民事手段来加以调整。建设法规就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主要还是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5.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体系中还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6.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但它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7.法规体系的构成,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该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个具体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梯形结构是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最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 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我国是梯形结构。 8.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产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9.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 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具体表现在:a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b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c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d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在:a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 10.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建设法规的执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11.建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a建设行政决定,指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b建设行政检查,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两种。c建设行政处罚,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申诫处罚三种。d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指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所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12.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13.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14.行政复议,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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