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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检机构要求自查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自我核查表
本核查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编制。
序号 核查内容 对应准则的
条款号 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1 《质量手册》第一章1.1 我中心是由竹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2 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单位。 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4.1.3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2 我中心从事食品检测的人员均是单位的正式人员,检验人员与中心签订了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的承诺书。 见单位人员一览表及专业人员技术档案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3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2 我中心未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1.4 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单位。 5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4.2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8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部分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微生物项目。 见申请书附表1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4.2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8 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单位。 见申请书附表1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4.2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8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的、化学的、全部微生物项目进行检验。 见申请书附表1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2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8 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部分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见申请书附表1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4.2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8 能对食品安全事故部分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见申请书附表1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4.2 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单位。 见申请书附表1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2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4.8 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见申请书附表1 6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4.3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规定6.5.1 我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在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基础上,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7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4 1、 检验责任事故追究程序:《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ZXCDC/B046
-2012;
2、记录和档案的管理程序:《程序文件》ZXCDC/B
013-2010;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ZXCDC/B043-2012. 中心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并按要求执行。 8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4.5 1、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ZXCDC/B044
-2012;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补充规定》ZXCDC/B045-2012 中心制订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 9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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