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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话语中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探析
法庭话语中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探析
摘要:模糊限制语被广泛应用于言语交际中,不仅常见于人们的日常会话,在法庭话语中也广为使用。本文采用Prince从语用角度对模糊限制语的分类, 从被告、律师和证人三个角度对法庭话语中的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功能进行分析,来说明在法庭话语中使用模糊限制语的目的。模糊限制语在法庭问答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引起司法人员的关注,在庭审中予以恰当处理。
关键字:法庭话语,模糊限制语,语用功能
著名法学家P.Tiersma在《法律语言》一书中指出“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法律是通过语言产生的”。可见法律与语言关系十分紧密,我们不能将两者分开,孤立地讨论其中任何一方面。而法庭审判是最重要的法律活动之一,法庭判决直接关系到原、被告人的利益得失,因此研究法庭话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同时语言学是研究语言规律的学问,在法庭审问中答话人常常运用各种语言技巧进行回答,因而为了恰当处理答话人经过语言技巧修饰的回答,司法人员一般都会具备一定的语言学知识和专业素养。
模糊限制语是模糊语家族中最基本、典型的一类。Lakoff在1972年首次提出该术语并进行了深入讨论,指出“模糊限制语就是一类将事情弄得模模糊糊或不那么模糊的词语”,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语言学家从不同角度对模糊限制语的功能进行了探讨。
模糊限制语这种语言现象广泛存在于法庭审讯中,被称为法庭上的“烟雾弹”。尽管近年来法律语言学研究在中国已经起步并有了一定发展,但是模糊限制语在法庭话语中的使用现象还未引起我国法律语言学领域的足够重视。本文旨在从语用角度对法庭话语中的模糊限制语进行讨论,以期做出些许贡献。
1.模糊限制语的分类
根据Prince,模糊限制语从语用学角度根据其对语境依附程度的高低分为以下两类:
(1)变动型模糊限制语, 这类词语的使用会影响话题的真值性。它包含程度变动型和范围变动型。前者表现出程度上的语义差别,例如“有几分地”,“一定程度地”,“几乎”;而后者显示出范围上的语义差别,例如???近似地”,“大约”,“粗略地”等。
(2)缓和型模糊限制语,这类词语的使用只显示说话人对整个命题真值性的遵守而不影响其命题的真值性。下分为两种:直接缓和型--只表达说话人对于话题的直接主观的猜测,例如“我认为”,“应该”,“很难说”等;而间接缓和型模糊限制语只提出一个主观评价,使用间接的方式不直接评价话题,例如“据某人推测”,“众所周知”,“有可能会是”等。
2.法庭话语中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功能
尽管各个国家的语言和法律体制有诸多不同,但是相关法务人员在模糊限制语的使用上却有很多相同之处。本文主要从以下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三个主要代表角色展开,他们分别是:被告、律师和证人。
2.1被告的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功能分析
被告是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他们遭受指控,接受质询。所以被告人在法庭论辩活动中一般会使用模糊限制语,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自己摆脱被支配地位的控制,从而达到一种自我保护的作用。被告使用模糊语的情况大致有如下两种:一是客观事物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事物认识的不全面性,导致被告不能确切地描述,只得使用模糊语来尽量做到回答内容和实际情况相符,从而给人一种尽力配合的良好态度;另一种情况是因为某些证词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阐述,为了避免自己的陈述造成自我冲突或者和其他证人证辞冲突,被告人也可以通过使用模糊语,使得自己处于一种进退自如的情况,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例如:
公诉人:你一共打了孩子多少下?
被告人:我就打了几下。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虐打并致使自己三岁的儿子死亡。公诉人要求他精确回答打了孩子多少下。被告不敢说出实话,采用模糊回答 “就打了几下”。该模糊语属于程度变动型模糊限制语。 “只打了几下”,言外之意就是“还没到打死孩子的地步,孩子不是我打死的。”被告想通过回答话语中的模糊限制语来帮助自己开脱罪责。
2.2律师的模糊限制语的语用功能分析
律师在法庭论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外重要,这是不证自明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或受法庭指定,在法庭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或代理活动。在这样的过程中律师运用的语言是否准确、灵活、高效将会影响到辩论的结果。因此,律师如何使用模糊限制语在法庭论辩中将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语言技巧。而且在法庭论辩活动中,律师有时也会故意使用模糊限制语来有效实现自己的论辩目的,最大限度的获得听众和法官的支持。
律师在法庭论辩活动中使用模糊限制语有以下几种语用功能:①使论辩语言更加严谨、准确、灵活、高效;②模糊限制语使律师的辩护言语含蓄委婉,礼貌客气;③模糊限制语使律师获得意外收获,有利于案件真相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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