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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影响初探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影响初探
Jason Lu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用人单位成本项分析,用标的法对《劳动合同法》导致的隐性成本增量做一计算。综合计算结果表明:不考虑用人单位解决社保与加班工资拖欠的历史问题,只考虑根据《劳动合同法》使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完全合法化导致的成本增量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增量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1%~2.44%。
引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大众的普遍感觉是,用工成本增加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工风险加大、用工灵活性降低,这些问题均可直接或者间接反应到用工成本方面。用工成本到底在哪些方面增加了?增加了多少?是否会从根本上影响用人单位的竞争力?从而影响行业、产业的竞争力、影响区域经济的竞争力?为弄清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因为达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导致成本增量的基础性的计算方法,分析成本增量的不同影响因素,为采取相应对策提供基本依据。
以“用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描述用工成本对企业盈利能力影响的指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个比例的变化,就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销售利润率(盈利水平)。本文所讨论的用工成本增量即为增加的用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本文暂不探讨因为《劳动合同法》促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水平提升后对用人单位价值创造的正面影响。
成本增量的构成
人工总成本增量=显性成本增量+隐性成本增量
关于显性成本
与《劳动法》相比,从“除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不续签合同的情况之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这一点来看,《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提高合法用工时的劳动基准,只是提高了违法责任。由于提高了违法责任,用人单位就得在违法用工的风险收益、违法用工行为败露后的损失,与守法用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立法技术上,由于《劳动合同法》基本规避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风险收益,从而大大提高了用人单位严格合法用工的概率(对于这个问题,后续文章将有专门论述)。
《劳动合同法》导致的显性成本来自这样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
对于一些以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严格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社保问题是最大的成本增量,可能足以致这些用人单位于死地;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个成本不能算是《劳动合同法》让用人单位增加的成本,因为《劳动合同法》提高了违法成本,用人单位不得不守法经营而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费用。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不承担,将面临着更大的违法处罚,但是守法经营的雇主责任到底有多高的标准,除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补偿以外并无其他。
但从对用人单位的实际影响来讲,本文仍然对社会保险费等成本一并简单计算,以此评估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对成本的影响。
而为了合法用工,更多用人单位得将克扣与拖欠的部分给补足了,这主要体现在覆盖面较广的社会保险足额缴纳问题以及加班工资两个方面(以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中,其主要利益驱动力来自于社保与加班工资),这些也可以算是不少用人单位增加的显性成本。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相关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方面的达标,也是一种显性成本。
关于隐性成本
隐性成本增量来自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被提高了的违法责任、提高被降低的用工灵活性而增加的成本,包括为加强管理配备的人手及其他配套投入,这个投入与从事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数量投入具有相关性,不妨以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投入增量视为隐性成本增量。
显性成本增量
显性成本增量包括三部分,其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其二是解决社保与加班工资拖欠的成本增量,其三是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达标导致的成本增量。
《劳动合同法》有关到合同期终止补偿金规定,会让单位增加多少成本?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妨将这种补偿称为用人单位主导离职而产生的补偿。?一个简单的算法(以一年为时间段,结果具有普遍性)如下:
增加的用工成本占年营业收入比例=
a) 用人单位主导离职而产生的补偿金占该个案员工正常工作时用工成本比例×
b) 用人单位主导的员工离职率×
c) 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a) 用人单位主导离职而产生的补偿金占该个案员工正常工作时用工成本比例
对于确实到期终止而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续签的个案,工资成本由12个月工资变成了13个月工资,用工成本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8%(不考虑超出3倍社平工资的封顶影响),如果考虑全国较高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45.6%,增加比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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