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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比较与借鉴

境外反垄断法刑事责任规定比较与借鉴   摘要:综观现代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几乎均是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制度来规制垄断行为。我国虽然已于2008年出台了反垄断法,但在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上却缺少了刑事制裁。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的构建虽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但也应关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对境外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进行必要的借鉴与吸收,这对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刑事责任;境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57-03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   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制度始于美国。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确立反托拉斯制度时起,美国就规定了刑事责任制度。伴随着不同历史阶段的不断补充和修改,美国成功的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纷纷效仿美国设立刑事责任制度或积极推进本国或本地区反垄断刑事化进程。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   1.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国会制定的对非法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威尔逊关税法》及《罗宾逊―帕特曼法》,但是真正起重要作用的仍是《谢尔曼法》。该法第2条规定:“凡进行垄断或企图垄断、合并或与他人合谋垄断各州间任何部分的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或商务往来的人,其行为均属犯罪。”自1890年颁布后,该法历经多次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罚金数额和监禁期限。1955年,国会将对公司和个人的罚金最高额度从5 000美元增加到5万美元;1974年的修订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公司的最高罚金被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从5万美元增加到10万美元,最长监禁期也从1年提高到3年,这个修正案还将违反《谢尔曼法》的犯罪行为视为一种重罪;1990年的《反托拉斯修正案》把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升至1 0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升至35万美元;2004年6月国会又通过了修订《谢尔曼法》的《2004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将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金提高到100万美元,最长监禁期限也从3年增加到10年 ,以达到处罚与卡特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之间的平衡。   此外,美国的其他反托拉斯立法也规定了对非法垄断行为的刑事制裁。1894年制定的《威尔逊关税法》第1条规定了禁止某些在进口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同时规定“将判为轻罪的处以100―5 000美元的罚金,并由法院酌情处以3―6个月的监禁。”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第13条规定:“当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刑事规定时,整体或部分授权、命令、直接参加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公司经理、行政官员、代理人也是违法的,犯有轻罪,将处以5 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下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并用。”1936年颁布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第2条规定,对从事法律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可以处以刑事制裁,处以不超过 5 000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用 。   2.宽恕政策   宽恕政策于1978年由美国司法部首创,该政策旨在通过向揭发卡特尔并提供合作的卡特尔成员和有关个人提供减免法律责任的宽恕待遇,鼓励卡特尔成员和有关个人揭发违法卡特尔,从而促进对违法卡特尔的发现、调查和处理。   宽恕政策的核心在于:只有第一个向反垄断局报告其违法行为的公司才能获得免诉待遇,若晚于其后则不能使公司及其全体应受罚成员获得这样的免诉待遇。宽恕政策建立了一种竞相自首的机制,但也导致了卡特尔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然而正是这种制度将反垄断处罚手段的威慑效应从外部引入到了内部,反垄断局即可坐收渔人之利,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但该政策同时规定,如果反垄断局预计自己能在不久的将来合理地发觉违法行为,则免诉待遇不能给申请人。由于不能给申请宽恕者稳定的预期,美国早期的宽恕政策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为鼓励公司进行更多的自我揭露并与反垄断局进行更多的合作,1993年8月10日,美国司法部修订并颁布了《公司宽恕政策》。修订后的宽恕政策内容更加完善,增强了宽恕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第一,如果在反垄断局没有进行调查之前公司就提出报告并满足了该政策的要求,就肯定能获得宽恕,不会遭到起诉。第二,即使反垄断局已经开始调查违法行为,仍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第三,如果公司自动获得宽恕,所有提供合作的董事、职员、雇员也可自动获得宽恕。   这样的改进大大增加了企业告发举报的诱因,实践中成效显著。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司法部破获了大量的卡特尔案件特别是国际卡特尔案件,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新宽恕政策的实施。此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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