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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股东和 与股权.ppt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六章 股东与股权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股东与股权的有关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本章教学要求:全面、系统地介绍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股权的法律性质与转让等相关知识,特别是对股权保护救济制度予以重点讲解,使学生在理解股东和股权含义的基础上,对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限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原则有准确、深刻的掌握,对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本章教学重点:股东资格的取得和限制、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股东代表诉讼、股权的分类和法律性质、股权的救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原则。
本章教学难点:股东与公司发起人的关系、股东代表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和申请司法解散权、股权的法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及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 ;第一节 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限制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这类股东即为继受股东。;(二)股东资格的限制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允许设立公司的法人
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三)股东资格的认定;《公司法解释》(三);;;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股东享有股权
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每个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或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 ;;四、股东的权利???义务;(1)参与权。
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管理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如:
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2条,第103条)
表决事项为《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②股东也具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少数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和提案权。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第39条、第100条)
召集和主持权:在法定情况下行使。(第40条、第101条)
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中3%表决权。(第102条第2款)
;第39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0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100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1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知情权。如: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33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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