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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单元1 商业贿赂案件
实训单元一:商业贿赂案件
案例一
[简要案情]
某大型超市马连道店等六家门店的精肉科原科长和肉科谈判员,利用其在肉的摆放位置和进货数量上有决定的权力。于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及北京某肉鸡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刘勇作为某大型超市马连道店的肉科谈判员,对供货商有选择权,得到的好处费最多,高达11.4万余元。他利用职务便利,向北京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销售返点”共计8.9万元;他还以帮助北京某肉鸡公司招业务员为名,手持该公司为他开的存折账户,每月领取数百元至上千元的“好处费”,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两年共计2.5万元。
问题一:
结合刑法16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如何界定“好处费”和“销售返点”的性质?
问题二:
分析刘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三:
刘勇手持北京某公司为他开立的存折账户,每月领取数百元至上千元的“好处费”,两年共计2.5万元。该行为如何界定?如果刘勇未把存折内现金全部提出,存折内剩余现金能否计入“好处费”数额?
问题四:
如果是你受理此案,请说明你询问的重点什么?如果你侦办此案,你将如何侦办?
案例二
[简要案情]
某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某,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受开发区政府委托管理专项资金,协助政府对华溪河道整治和“百村整治”过程中的外墙喷沙工程等进行管理。期间,郑某将郑村村庄整治的外墙喷沙工程承包给了颜某某,郑某随即以“合作”的名义向颜某某索要人民币65193.75元。刚开始,颜某某很不愿意,毕竟,郑的“合作”既没有实际资金投入,也没有参与管理。而郑一开口就要工程一半的赚头。但后来,颜某某发现不合作工程根本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如果不让他“搭伙”,工程总会被百般刁难,工程款郑某不签字,也没办法结算。
郑某看准了“搭伙”做工程的赚头,他关掉了自己原来开在城里的太阳能热水器店,回村里专职做起了“工程”。2004年11、12月,郑某分二次向郑村段华溪河道整治工程Ⅰ标段承包人朱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2004年至2006年期间,郑某向郑村段华溪河道整治工程Ⅱ标段实际承包人俞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
同时,在管理村里事务时郑某同样不放过敛财的机会,其妻桑银也参与其中。2006年9月份,桑银在郑村茶园砂场招标前提出与亲戚田某某“合作”,并让丈夫帮助田某某获得了砂场承包开采权。中标后,郑某、桑银马上随同田某某一起将砂场的承包权转给翁某某,这一转手,就赚取了差价30万元。之后,郑某夫妇分得15万元。
问题一:
分析郑某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问题二:
如果郑某没有收受财物,只是事后接受田某某的邀请,全家三人到东南亚四国旅游,但所有费用总计5万元由田某某提供,对郑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问题三:
如何对该案开展侦查?
案例三
[简要案情]
某商厦以每年从中收取固定摊位租金的形式,把招商出租经营权交给金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易公司),由金易公司负责招商具体事宜,金易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商厦每年交固定数额的摊位租金,具体每个摊位的租金由金易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摊位地点向个体经营户收取。金易公司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本地的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经查明,金易公司向李、王、张等三名导游分别给予现金5万元。
问题一:
如何界定李、王、张导游的行为性质?
问题二:
假如金易公司把“导购费”直接打入旅行社的经营账户中,如何界定旅行社的行为性质?
问题三:
假如金易公司把“导购费”直接打入旅行社的经营账户中,如何界定金易公司的行为性质?
问题四:
如果金易公司给予“导购费”的形式为商场购物券(可抵现金),如何界定购物券性质?
问题五:
如果金易公司以安排导游的家属进入物业公司工作为对价,吸引导游带旅客进入商场,如何界定此行为性质?
问题六:
如果商厦里的甲商户和旅游公司的导游约定,按照导游带领来的游客购买商品的销售利润的10%给予导游,如何界定导游的行为性质?
案例四
[简要案情]
黄某是某水产公司经理。2000年,水产公司(供货方)与某进出口公司(需方)发生供销紫菜业务关系。为了能与对方保持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黄某在与需方公司业务部经理方某洽谈业务过程中,主动提出给予方某回扣,并约定将每张紫菜提高的0.025元作为方某的回扣费。2000年2月18日,水产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供货336箱紫菜,价值总计51万余元。同年3月,黄某从本公司会计处提取现金35280元,并让会计顾某将款交给方某,方某没入账。
问题一:
水产公司的黄某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问题二:
如何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五
[简要案情]
王某的父亲(居住在内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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