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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市场制度调查分析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市场制度调查分析我国股权众筹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在平台定位、投资者保护、纠纷解决等方面亟需相应监管制度的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统筹考虑,既发挥其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要合理控制风险。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应把握有利于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创新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外部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强化平台准入、信息披露、投资限额、资金托管、行业自律等内部监管制度。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监管原则;监管制度随着我国大量创意型项目、创新型企业的涌现,融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蓬勃发展克服了传统金融体制的弊端,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其中,股权众筹更是给众多创新创业者提供了实现梦想的可能。自2011年国内首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来,短短几年时间平台数量、融资项目数和融资金额均呈快速增长态势。但不容忽视的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亟需相应监管制度的规范,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对经济转型的助推作用。一、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现状股权众筹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虽短发展速度却很快,但与之相对应的监管制度则略显滞后,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法律地位方面,与股权众筹密切相关的《证券法》正在进行修订,虽然股权众筹有望入法,但尚未正式公布,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远未完善。在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之初,只能参照已有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对公司人数的限制、《证券法》中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等进行私募性质的资金运作。目前,与股权众筹发展直接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涉及两个,一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二是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初步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但未对进入标准提出过高要求,由于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一些关于股权众筹的制度安排,包括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门槛、众筹平台门槛等,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理念存在一些方向性的争议,因此管理办法并未形成正式文件出台。指导意见则首次以书面形式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并且对股权众筹的服务对象、发起渠道、信息披露形式等问题进行一定规范,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2015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结合指导意见区分了股权众筹公募和私募区别监管的思路,指出我国一些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并明确了经营上述业务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之相对应,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众筹”则属于公募性质,需经审批后才可持牌运营。同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部门对公募与私募实行差别化监管,公募将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对机构和业务进行双重审核;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私募)则采取相对宽松的事后备案制。虽然监管思路得以明确,但现实中大部分平台仍在进行私募性质的股权众筹,公募股权众筹的具体细则和配套政策仍处于研讨和制定过程中。(二)我国股权众筹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立法缺位及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善,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在发展中面临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当前,我国股权众筹监管主要面临的问题有:1.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对股权众筹融资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缺乏针对性的监管法则,仅以“试行办法”“指导意见”等形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虽然中国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出台了相关意见,工商部门也开展了非法集资专项检查,但对股权众筹尚未形成职责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执法依据,[1]在具体问题解决或案件审理中仍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2.股权众筹平台的规范性有待加强。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迅速,既有依托大型电商企业设立的股权众筹平台,也有互联网公司的自建平台还有依托移动社交的平台。由于缺乏市场准入规范,其中可能存在一些未备案或资质不够的不合规平台,易形成潜在风险。在资金管理上,有些股权众筹平台推出类似“投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托管机制,而有些平台则自身持有资金并进行管理,资金管理方式的不规范加大了资金运用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担负着对融资项目审核的责任,但在项目审核缺乏外部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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