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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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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一、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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