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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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公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三同时”管理制度:指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二、职责 1.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 “三同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规划发展部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规划、设计、实施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生产技术部是公司技改项目设计阶段 “三同时”的责任部门,负责技改项目设计阶段的管理。 4、项目所在部门是技改项目实施与试生产(包括正常投用)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三、工作与规定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备案或者审核。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1)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7.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8.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9.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 10.如职业病危害严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四、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自行废止。 2.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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