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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与平衡
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与平衡
【摘要】关联交易有利有弊,其能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但也容易滋生不公平交易,致使债权人、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受侵。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会发生利益冲突,同样的冲突也存在于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规制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及合理平衡诸多利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利益平衡
一、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
(一)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有无穷多的表现形式,但公司法关注的只是那些与公司的组织过程有关的欺诈行为。从本质上讲,公司经营的好或坏,股东与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二者的利益又是相冲突的,这一冲突来自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作为股东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对价,股东必须严守与公司在财产上的区隔制度――公司债权人所能容忍的底线是――股东不得侵蚀公司的财产,因为公司独立财产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财产保障。但不幸的是,在公司组织过程中,股东对债权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不胜枚举: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分配股利稀释债权、虚假合并、分立等等。不夸张地说,股东利用公司形态实施对债权人的欺诈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信用危机的一个主要策源地。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股东利用公司形态欺诈债权人,这里的股东基本上是指控制股东,少数股东要么成为控制股东策动欺诈债权人行为的被动“搭便车”的剥夺者,要么与债权人一道成为受剥夺者,但无论剥夺者还是被剥夺者,多是少数股东的被动接受而非主动选择。比如,在控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欺诈行为中,少数股东与债权人一道成为受剥夺者。还有指出的是,在控制股东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中,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来侵蚀公司财产的手法仍然占据了重要地位。在我国近年来的公司实务中,通过分立、合并及企业改制、改组上市过程中的关联交易之机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早已成为我国公司欺诈行为的主流戏法。在此意义上,关联交易规制与保护公司债权人有着天然的不可分的联系。
(二)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
公司股份等分布形成了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分野。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比少数股东享有更为优越的股利,很多控制股东再进一步滥用其优越性,并由此拥有比少数股东更加不公平的机会。这种由资本多数决所决定的股份平等或者说形式上的平等,最终在实践中演化为对股东平等或者实质上的平等的一种背叛,并直接表现为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剥夺。控制股东通过对少数股东的剥夺而获取的收益,构成了经济学所称的“控制权私利”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公司领域,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剥夺最典型的表现是控制股东从公司榨取控制权私利。“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这个词是对所有盘剥方式的简称,凭借这些方式,公司的控制人抽取公司的利益归自己独享,包括:(1)多于市场水平的工资;(2)不公平的自我交易;(3)内幕交易;(4)以稀释的价格给自己发行股票。”
控制股东剥夺少数股东以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占用公司资金、阻止向小股东支付红利以迫使其低价出售股票给自己、限制小股东权利、向自己支付高额报酬侵蚀利润等,但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无疑一直是一个主渠道。有实证研究表明,在封闭性公司中,控制股东的投资回报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股利;二是通过在公司中担任职务获取薪酬;三是通过控制公司,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获利。这三种形式经常综合运用。实际上,这三种形式都属于典型的股东自我交易形式。
二、关联交易的利益平衡
(一)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价值之一就是为公司法上的诸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因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公司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范围及侧重点亦不同。自50年到以来,公司法应当对公司法上的诸利益主体提供平等保护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公司法对诸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据来自两个方面,即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妥当性。就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言,在现代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前提下,必须充分注重对在此制度前提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否则,公司就会沦为股东谋私的工具。就法律上的妥当性而言,公司作为一种民主组织,必须在贯彻承认与维护控制股东控制权规则的前提下有效保护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允许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剥夺现象的出现。此外,公司法还时刻警惕来自经理人的队公司股东的剥夺,尤其是对少数股东的剥夺。总之,无论是从公司法提供法律保护的经济上的合理性还是从公司法提供法律保护的法律上的妥当性来看,公司法对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保护之根本宗旨在于平衡公司法所调整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制止某些强势主体以牺牲其他相对弱势主体的利益为代价而攫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二)完善少数股东保护与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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