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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已从部分地区试点转向全面实施。各级政府都相应地建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为规范采购行为,财政部也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应该说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但政府采购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立不规范,管理权限不明确;2、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存在随意性;3、采购过程存在违规操作现象;4、采购质量缺乏监督。   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办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要以法律作保障。推动政府采购将涉及到具体单位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法律作依据,政府采购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可能会给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造成利益的损失。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来说,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首先,从中央立法来看,主要问题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和基本法规,法律地位不高,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约束功能。同时,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不健全,难以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由地方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一方面是法规不健全,与国际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是难以从根本上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与原则的统一。   其次,从地方立法来看,尽管所制定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切实解决了目前我国各省市内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中有关政府采购的很多具体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所以,尽管有这些法规、条例、办法,但政府采购市场仍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因此,健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已成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其具体途径和措施是:首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加快立法步伐,使《政府采购法》尽快出台,以便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制度、程序作出规定,使之成为政府采购的基本法,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并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出台以前,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法章,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方式、采购资金、监督管理等都作了探索性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经验,因而许多规定不成熟、不完善,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再次,政府采购立法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体现和反映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建立规范的招标机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并确认和巩固财政支出管理方式改革的成果,从而建立一种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另外,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才刚刚起步,制度建设在许多方面还是空白。因此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有益的经验,以尽快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      (二)规范化发展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绝大部分都由财政部门设立,其主要职能也是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以下一些:1、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并审查采购预算,删除不合理的采购计划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2、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进行监控;4、审批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关系等。   这种政府采购体系存在很大的弊端,难以顺利开展采购工作。因此,很有必要设立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授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以行使日常的采购职能。考虑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参考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模式,设立建筑工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货物和劳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且,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宜过多。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它应该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各代理机构获得代理资格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等。而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坚持独立的第三人立场,同时维护采购委托方和供应商双方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对政府采购人员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筛选,考试合格者要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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