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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合伙企业税制及其完善探讨

关于我国合伙企业税制及其完善探讨   [摘 要]我国合伙企业有三种组织形式,征税的基本原则是“先分后税”。如今的合伙企业税制存在费用支出在合伙人间划分不明晰、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地位与居民企业不平等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为我国审计、法律、风险投资等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税收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76-02      1 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所指“合伙企业”,包括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中所规定的三种基本形式。按法律责任不同,分类如下:   1.1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制最初、最原始的形式,其实质是一种“契约”,它规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这实际表明,在普通合伙企业,任何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的责任,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重大错误对于整个合伙企业都可能是致命的。   1.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的衍生形式。正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承担所有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在某些高风险行业,比如审计业,为了有效避免一个合伙人的失误对整个事务乃至整个行业的打击,同时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与谨慎性,“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它的特点是,每一个合伙人对外仍然负有无限责任,但是对于其他合伙人的失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形式汲取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优点,特别适用于那些以专门知识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3 有限合伙企业   即至少一个合伙人对外负有无限责任,而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通常,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被称作普通合伙人,他(们)全权管理企业日常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仅有分得企业利润的权利。这样一种组织形式非常有利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拥有资本的一方称为有限合伙人,其出资额通常占到整个企业资本80%以上甚至99%,也将分得企业绝大部分的利润;而拥有技术、专业知识的一方称为无限合伙人,出资很少但是对外承??无限责任。这样一来,有限合伙企业既缓解了该行业对整个社会的高风险,有效减轻了实际管理者(无限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又规避了实际出资者(有限合伙人)的财务风险。   2 合伙企业税制在我国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缺少一部明确的法律文件,因此在征管上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笔者将我国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2.1 2000年以前   2000年以前,我国一直将合伙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将它与公司一视同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合伙人在分到相应企业税后利润后,还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双重征税问题。首先,合伙企业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仅是作为一个“导管”起到协调企业外部与内部关系的作用;其次,将同一笔收入同时征两次税,不仅加重了合伙人的负担,也不利于这该行业的发展。而通常这些行业是一个完善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我国是不允许法人机构投资于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其合伙人的。   2.2 2000―2006年   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指出合伙企业应当按合伙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的费用可以从当年收入中按规定税前扣除。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对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征管办法的开端。在这一阶段,我国仍不允许法人机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3 2006年至今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里面新增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新形式,从而允许公司法人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样,自然人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合伙企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3.1 从自然人角度看:费用支出的分配在各合伙人之间不明确   由于我国对合伙企业实行非实体模式,强调“经由原则”,这要求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有准确的掌握,否则,合伙人可以通过一系列会计上的处理进行避税。具体来说,“先分后税”的征管模式规定,合伙企业的收入、费用支出直接在合伙人一级进行分担,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无须经过合伙企业的统一计算后分摊。这就给合伙人的避税提供了方便。虽然《合伙企业法》中有合伙企业不得将收入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规定,在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也规定了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的具体办法,但是没有任何文件对费用支出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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