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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管辖权之争

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管辖权之争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利用独占地位和被指定经营者的双重身份,自2000年3月以来,违反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收视维护费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9―11元的规定,以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成本审核费等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行按每个有线电视用户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收视费,两年超标准多收费736986元,衡阳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于2002年3月3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证核实,衡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决定:责令公司停止滥收有线电视收视费的违法行为,立即恢复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电视收视费:没收耒阳电广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滥收费用所得736986元,并对其处以罚款736986元。有限公司既没有要求听证,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但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有限公司以工商局对滥收费用无权管辖为由,于2002年12月,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申诉,认为衡阳市工商局以该公司违反价格法规定滥收费为由,对该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是越权行政,适用法律错误。省政府优化办认为衡阳市工商局对此案无权查处。应由衡阳市处理。由于市纪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有限公司未能通过行政申诉程序达到撤销工商局行政处罚返还罚没款的目的。于是通过司法程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4年6月3日,省高级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裁定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有限公司是否利用其独占地位滥收费用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超越了其法定职权,撤销耒阳法院原执行裁定书,不准予执行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衡阳市工商局返还被执行财产160万元给有限公司。衡阳市工商局不服省高院裁定而申诉。   本案的核心是,市工商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收费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履行法定职权还是“超越法定职权”?公司违法所得要不要收缴入库?入了库的非法所得要不要退还?市工商局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中认为:   1、有限公司具有独占地位和被指定的经营者双重属性,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第24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有限公司正是根据以上条件设立的法人,属典型的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既具有独占地位。又限定他人必须购买和接受自己提供的服务:既是限制竞争行为的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   2、有限公司利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交纳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费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限公司利用其独占地位,在明知省物价局对有线电视用户收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执行法定的收费标准,却通过权钱交易,串通无权制定收费标准的耒阳市物价局越权违规操作,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采取剪线等手段,强制用户交纳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费用,扰乱了有线电视市场服务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典型的利用其独占地位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的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23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工商局对“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超越法定职权”问题,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限公司是一个既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又具有公用企业指定的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因此,有限公司对消费者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查处。   第二、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法律授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规定》第6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和第30条“质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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