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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投资基金及其在我国发展

公司型投资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摘要]我国契约型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着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有名无实、基金受益人主体缺位等诸多问题。在基金治理效率上,公司型基金具有有效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构建灵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基金的投资性等比较优势。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一是要构造其发展的法律环境,二是要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三是要完善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四是要实现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双重征税;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9―0176-03   [作者简介]熊进光,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金融与证券。(江西南昌330013)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公司型基金的发展留下了空间。该法第102条规定:通过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我们并没有出台促进公司型基金发展的法规。综观我国奉行的契约型基金,其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果能将公司型基金也引入到我国的基金行业,使之与我们现有的契约型基金一起发展,对于两者的孰优孰劣让市场来选择,这或许是解决契约型基金缺陷的有效方法。      一、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司型基金的概念。所谓公司型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其日常运营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基金公司的资产保管,由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投资政策并履行监督义务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即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有,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公司的日常运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投资公司或一种投资工具、投资组合形式。   (二)公司型基金的特点。公司型基金的特点主要体??为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并具有四方当事人:1 投资者,即基金股东,按其持有的份额参与收益分配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2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表,负责重大事项和投资政策的决策,并履行对投资顾问和托管人的监督义务;3 投资顾问,由董事会选聘并与其签订投资顾问协议,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4 基金托管人,由董事会选聘,签订保管协议,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配发股息和办理过户手续等。      二、公司型投资基金与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比较      从组织形式上看,与公司型投资相对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又称信托型基金,这种基金的核心是基金契约,发起人在形成基金契约后,依据基金契约,以发行基金受益券或者基金单位的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基金经理人根据基金契约进行基金管理活动;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成为基金持有人后,按照基金契约的约定享有基金的受益权以及参与基金重大事务的决策等权利。契约型基金被较多国家采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也只有契约型基金的存在。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有很多不同。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公司型基金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独立的法律实体,而契约型基金则是一种契约或信托关系,除非法律赋予,其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第二,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契约型基金是依据信托法组建的。第三,基金运作依据的基础文件不同。前者是公司章程,后者是基金契约。第四。基金投资者的权利性质不同。公司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股东,享有公司股权;契约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第五,投资者权利大小有别。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理论上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重大决策一般无发言权。      三、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按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方式来设计的,但从实践来看,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由于契约型基金组织与基金管理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依基金合同成立的基金组织,本身并非独立法人,也无任何常设机构,而作为基金受托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拥有法人身份,但不对整个基金资产负完全责任。这就要求基金的制度安排能够保证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合同制定上的话语权、平等的谈判地位和对基金管理人有效的约束力。但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对制定基金合同作出明确可行的规定,现实中基金合同都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报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并且是格式化文本,基金合同只引导投资者关注投资收益率,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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