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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教案 熊永明 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是对具体犯罪构件和刑事责任的共同落实,否则不宜称为罪刑分则。 刑法第100条的落实。虽然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中增加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仍然没有解决以上困惑。 罪刑各论概述 罪状 简单罪状(232条) 叙明罪状(243条/ 312条) 引证罪状(第124条第1款) 参见(空白)罪状(第133条) 混合罪状(第341/2) 罪刑各论概述 罪名种类 (1)单一性罪名 (2)概括性罪名(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种犯罪行为,统一表述为信用卡诈骗罪;第116条所规定的五种犯罪对象,统一使用“交通工具”); (3)选择性罪名。包括行为选择(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对象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行为与对象的同时选择(伪证罪、枪支犯罪) 罪刑各论概述 罪名确立的原则 (1)合法性。不能超出罪状的范围(294/2) (2)科学性。反映犯罪的性质和本质特征。第279条概括为“招摇撞骗罪”,从而包括了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本来两罪是并列关系,但罪名这样概括却变成了上下位关系。 (3)概括性。即必须简明。如妨害公务罪和贪污罪的概括。 罪刑各论概述 问题:如何理解: “以……论处”(以…… 定罪处罚) “以……论” “参照……处罚” (比照……处罚 /依照……处罚 ) 罪刑各论概述 (1)“以……论处”是指既以某罪来定罪,又以某罪来量刑; (2)“以……论”,如果强调对这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与彼罪完全相同时,可表述为“以……论/论处”。如果强调的是依照……罪来定性,处罚上却要偏重或偏轻时,可表述为以……论,如第236条罪状的表述。 (3)“以……定罪处罚”的含义与“以……论处”一样,只是后者更规范、更精炼, (4)“以……处罚”是指依照本款定罪,处罚却参照彼罪。第236条/2;第237条/3; 第248条/2;第277条/2、3、4;第155条中的“处罚”应为“论处”。 罪刑各论概述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121条/239条/240条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相对确定法定刑 罪刑各论概述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刑法已有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它们忽略的规定(是否属于立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尚值得进一步研究)。如刑法第285条、286条、第156条、第183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98条第4款、第242条第1款、第248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等均如此。 指示规定——指示司法工作人员在多种结论中如何选择一种作为处理案件的结论。如果没有该规定,根据法律理论也可解决这类案件,但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论,为了统一适用法律,法律便在基本规定之后,针对特殊情况作出指示性规定。例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罪刑各论概述 2.法律拟制——指导致将原来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196条第2款、第289条依照第234、232条处理的规定,第362条依照第310条处罚等。 问题:238条致人伤残和死亡、247条、248条的致人伤残和死亡、253条之二、265条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罪刑各论概述 3.二者区分 (1)是否删除不影响刑法操作?如第198条第4款的共犯规定具有被删除的可能;而第267条第2款不能被删除。 (2)某条款内容是否与基本条款内容相同?相同原则上应解释为注意规定,反之解释为拟制规定。269条与263条差异较大,即与基本条款内容有差异,则作出的解释结论是拟制规定;第183条第1款内容与职务侵占罪的内容相同,故重复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2款解释为贪污罪也属于注意规定。 罪刑各论概述 (3)解释为法律拟制时,其规定的行为与基本条款在法益侵害上是否存在重大区别?第300条第3款组织利用迷信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处理。我们不能说300条的强奸与263条的强奸存在明显区别,比如是否这里的强奸不需要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有迷信、邪教手段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是否不要求违背妇女的性意志,我们认为只有符合第263条的妇女性意志,才是强奸,故300条只能理解为是一种注意规定。 (4)条款是否有特殊内容?注意规定并没有增加特殊内容,反之拟制规定则增加了特殊内容。如267、269、289都在抢劫之外增加了特殊内容,属于拟制规定;反之287条、184之一没有增加新内容,属于注意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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