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分论课件]第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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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具体包括下述3种情形: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3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盗窃对象不同,盗窃商业秘密的,构成本罪。 5.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主要是对象不同,前者为商业秘密,后者为国家秘密。 关于本节犯罪,还需注意: 1.单位实施本节犯罪,按照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2.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3.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与侮辱、诽谤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侮辱、诽谤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名誉。 二、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也是一种诈骗行为,究竟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取决于行为人的目的。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如果虚假广告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构成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本罪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3.本罪主体只能是2人以上,属必要的共犯,单独的个人无法实施本罪。 四、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罪与非罪的界限。①个人诈骗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为追诉本罪的数额起点。②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与诈骗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目的都是为了骗取公私财物,区别就在于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则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两者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属特别规定,诈骗罪为一般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5.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五、传销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六、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以下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l)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2)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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