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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成分输血 第三十一条 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第八章 成分输血 第三十二条 成分输血的原则: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细胞破坏或造血功能障碍都可能需要输血,输血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患者对血液成分的恢复能力,取决于输用成分血的寿命,取决于病情需要,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坚决不输,禁止输安慰血; 2.各种成分血的输注剂量要符合治疗标准剂量,一次要给足才能达到预期疗效。 第九章 输血须知 第三十三条 凡含有血细胞的成分制品,一般患者须提前一天预约,急诊患者可随时申请,特别危重患者可电话申请,同时送输血申请单及血标本检查血型。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按输血程序申请。 第九章 输血须知 第三十四条 特殊血液制品(如:洗涤红细胞、Rh阴性血、冷沉淀、血小板等),由于品种特殊保存期短,只能专血专用。临床医师须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说明,记录病例并签字。血液过期不用输血科按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输血须知 第三十五条 输血申请单和血标本标签上各项目填写应齐全无误,对于有输血史和妊娠史的要特别注明,字迹必须清楚易认,否则拒收。 第九章 输血须知 第三十六条 输血超过3天,再次输血时应重新抽取标本方可配血,再次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无禁忌后才能进行输血。 第九章 输血须知 第三十七条 取血时应携带取血单,取血者和发血者应共同核对有关资料。取血必须系医护人员,否则不予发血。 第九章 输血须知 第三十八条 手术预约时间改变、遇有输血反应或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均应及时通知输血科,以便更换预约时间和统计输血反应 第三十九条 整个输血过程完成后,认真将输血过程记入病历,以便观察输血 第十章 血液制品的输注时限 第四十条 所有的贮血冰箱应专门为保存血液设计。 第四十一条 一旦从血库发出,全血、红细胞和解冻的新鲜冰冻血浆应该在离开冰箱后30分钟以内开始输注。 第四十二条 如果不能在30分钟内输注,应该保存在得到认可的贮血冰箱中,贮血冰箱温度应该为2—6℃。 第四十三条 血小板发出应立即输注,切勿在2—6℃贮血冰箱中保存。 第十章 血液制品的输注时限 第四十四条 临床科室、手术室所有用于贮血的冰箱,应该每天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以确保其处于2—6℃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临床科室、手术室没有适于贮血的冰箱,血液应该保存于血库中,直到开始输血前。 第四十六条 血液制品一旦离开正确的贮存条件有发生细菌繁殖或丧失功能的危险。 附:血液制品输注的时间限制 开始 结束 悬浮红细胞 离开冰箱后30分钟以内 4小时以内(1U/1小时) 洗涤红细胞 离开冰箱后30分钟以内 4小时以内 (1U/1小时) 血小板制品 立即 30分钟以内 (1治疗量/30分钟) 冰冻血浆 30分钟以内 30分钟以内 (100ml/30分钟) 冷沉淀 立即 以最快速度输注 ——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儿科 临床输血管理培训 临床输血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六章 输血(输血管理) 第七章 输血不良反应管理 第八章 成分输血 第九章 输血须知 第十章 血液制品的输注时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二条 申请输血应由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以上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16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应在6小时后补齐。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四条 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相关9项检查指标;曾输过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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