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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考试指南《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第八章及练习题docx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从十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一节概述《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其中的重要概念。第二节介绍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第三节阐述船员和船长的相关问题。第四节详细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以及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等问题。第五节介绍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一般规定。第六节介绍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第七节介绍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一般规定。第八节介绍船舶碰撞的概念和一般规定。第九节介绍海难救助的概念和一般规定。第十节介绍共同海损的概念和一般规定。第十一节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和一般规定。第十二节阐述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等问题。第十三节阐述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其他规定。二、本章知识点概览(一)总则1.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2.重要概念(1)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2)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二)船舶1.船舶的所有权(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2.船舶抵押权(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4)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5)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6)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3.船舶优先权(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第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第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第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第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第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3)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4)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5)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6)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7)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三)船员1.船员(1)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2)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2.船长(1)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2)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3)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4)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长可以做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5)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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