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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担保法教材.ppt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性质(一)从属性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一般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等均不以债权的事先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提条件。(《物权法》第172条第一款与《担保法》第5条的关系)《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性质(二)不可分性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之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即使主债权已被分割、一部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然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剩余的债权而存在,即使担保标的物已被分割或一部灭失,各部分或剩余的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 ;二、担保物权的性质(三)物上代位性(《物权法》第174条)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性质(四)优先受偿性需注意的问题1.抵押物的价值在最终实现时才能确定。《担保法解释》第50条。如果抵押物价值高于原估价的,高出部分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抵押人破产,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110条。3.存续期间。抵押权是他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有存续期间。该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或登记机关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对于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取代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人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逾期法院不予??护。 ;三、担保物权的竞存物保与物保并存一债权时,法律规范有《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第218条,《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123条.(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第123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对担保物权的竞存的解析(一)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1.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清偿主债务的,再执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2.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第218条);对担保物权的竞存的解析(二)两个以上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1.面对债权人,在外部关系上,所有物保人负连带责任,被执行顺序上不存在先后之分,此谓连带物保;2.在内部份额上,若每一个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都不低于债务均额,推定为各个物保人的份额为均额;若某一个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低于债务均额的,该物保人的担保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算,余额由其他物保人承担。例:甲欠乙1000万,丙以一栋楼房抵押,丁以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甲不能还债。丙的楼房在上千万以上,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为300万。乙诉至法院,要求拍卖丙的大楼,问:丙能否拒绝乙的诉求?若不能,丙事后取得什么权利?;四、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依《担保法》第93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上述方式中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第4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五、流质条款无效流质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抵押人不利,因此约定流质条款无效。《物权法》第186、211条,《担保法》40、66条,《担保法解释》57条。1、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所以“流质条款无效”的含义是视为担保合同中无此条款,抵押权实现方式仍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进行。2、流质与事后抵押人、抵押权人折价而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是不同的。3、流质与事后在抵押物拍卖、变卖中,抵押权人通过参与拍卖、变卖成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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