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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安全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能源安全的立法问题研究   【摘要】能源安全是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消费安全的有机统一,也是一国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应对能源安全的立法体系仍然不完善,缺乏一部能源方面的基本法。文章分析了我国能源安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并着重探讨了我国《能源法》的相关立法问题。   【关键词】 能源安全 能源保障 能源立法      一、能源安全问题概述      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领域。1974年11月,国际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在国际石油危机中宣告成立,并首次提出了以稳定石油供应和价格为中心的“国家能源安全”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对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问题的关注,使其不再是单纯的能源供应问题,而加入了能源使用安全这一内涵。关于能源安全的确切定义,不同的学者和国家认识不一。有人认为能源安全包括四重含义:能源供给安全;能源价格安全;能源运输安全;能源消费使用安全。而美国能源部长博德曼则认为“拥有多元化的能源的来源,在每一种能源中有多元化的供应者,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能源安全的定义是能够获得这些资源,并不一定要去拥有它”。   现在能源安全的政策,已经融入到20世纪70年代建立起来的安全体系中,能源安全的外延得到扩张,研究这一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多样化原则,也要考虑到新的现实因素,包括:基础设施和供应链的安全,承认恐怖主义威胁、战争、抢劫行为和自然灾害给能源安全带来的打击;对于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正在世界市场高速崛起的能源消费大国,有必要采取“持久合作”的态度;需要注意建立更加合理、稳定、可预见的市场投资体制;能源安全还关系到加强自我约束和推进能源市场化;能源安全的外延必须要用一个更大的视野来看待,这要求我们必须用更加宽阔的视野来看待它,注重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的合作和多赢。      二、我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能源安全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我国能源总量在世界上属于中等水平,但人均能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0年人均石油可采储量只有2.6吨,人均天然气可采储量1074立方米,人均煤炭可采储量90吨,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1%、4.3%和55.4%。   长期以来,由于能源基本法的缺位、能源法体系尚不完善,使得我国对能源社会法律关系的调整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支撑和保障。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非常滞后,已经影响到能源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能源法体系不够完善,缺少“龙头”作用的能源基本法,其他单行法的地位和调整对象尚不确定,现有的一些能源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改革发展中的新成果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能源安全、石油储备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对于石油进口的依存度越来越大,而直到现在却都没有保障石油储备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无疑不利于我国的能源安全。   能源开发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保障,一方面,煤炭等资源的滥采滥发屡禁不止,无序开发现象相当严重;另一方面,水电等清洁新能源的重要地位和开发却没有法律规范。   现行法律实施不力,这是一个普遍问题,这除了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缺陷,还与政府监管缺位也是有关系的。   采用能源基本法与相关能源单行法共同解决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能源立法的现实选择,以能源基本法制订为核心的能源法制建设逐渐进入我国政府和公众的视野。      三、如何完善我国能源安全国内法律体系      国家发改委2006年2月宣布,由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能源法》起草组24日正式成立。国务院把《能源法》立法列入了2006年二档立法计划,一部涵盖石油、电力、煤炭、天然气等各类资源的《能源法》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期待。   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能源法》将起到统帅的作用,协调指导具体行业能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同时,也不要忽视一部基本性法律带来的“蝴蝶效应”,它能够引起我国能源法律的大调整,不符合该法规定的或者是不能适应国家战略发展要求的法律条款都将相应予以调整和废除。因此,应该加紧《石油天然气法》等配套法律的制定,以克服石油工业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在2005中国天然气国际峰会上透露,中国正加快相关能源立法的制定工作,在制定基础法《能源法》的同时,《石油天然气法》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大致框架也已初步确定,其重点是关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调整,因为国际原油价格居高不下,目前的调整方向主要是调整比价关系。该法一旦出台,这将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可持续供给,保证石油工业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有序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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