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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执法”―― 一种值得倡导执法方式
“人性化执法”―― 一种值得倡导的执法方式
摘要: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经常能看到或听到的“人性化管理”、“人性化设计”等等提法,同样在执法方式中最为盛行的话语恐怕就是“人性化执法”了。“以人为本”作为现代法治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针对过去我们执法的随意性以及执法方式的偏激而发起的一场宣战。“人性化执法”是使执法回归到常态上来,使每一个人都得到尊重和关怀。
关键词:人性化;行政执法;执法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215-02
一、“人性化执法”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根深蒂固
现在绝大多数的人都认同法治的重要,因为法治的好处在于它能防止有特权的人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又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否则无法行使职权。而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法治社会能防止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防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负面作用。如此,法治带给人类以往历史无可比拟的秩序,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因而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了极大的创造热情。
但专家学者们已经论述,法治从来不是、也永远不会是最理想的统治方式,它只是人类在寻求秩序过程中反复权衡的一个结果。因为,法治是靠人治理,而人又是有缺陷的。“人既是天使,又是魔鬼”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个体的人,也适用于大众的人。法律是人的理性,它也克服不了人的固有缺陷。如,人在立法时,就把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似乎自己是自然对象的当然奴役者。法律还具有刻板、僵化、缺乏确定性、存在漏洞、以恶制恶等缺陷。而中国国民传统的法律观,又是典型的刑法观,“法,刑也”,法律被视为冰冷无情的强制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观在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传统的刑法观一脉相传。“法律武器(工具)论”在中国有着很长的历史,在建国以后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中,把法律当成专政的武器和工具,仍然是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主张。
基于上述固有观念,今天我们在执法时,也总是想当然地把执法与强制和服从相关联,认为执法就是处罚,习??于一管二查三处罚的运作模式。长期以来,我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一直延续着“检查―处理(或处罚)―再检查―再处理(或再处罚)”的模式,产生了一种消极被动的行政执法巡回。
(二)现代执法要倾注“以人为本”的思想
在我们大力倡导法治数年之后的今日,不少人对于法律的本来面目的认识仍有待提高。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仅仅停留在法律工具论的阶段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很危险的。人是法律的目的与终极关怀,而非实现法律的手段与工具。国家制定法律,并不是为了让人人都成为法律的奴仆,而是让人们在法律的庇护之下,更好地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要求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其人文关怀,实现惩罚违章、服务社会、倡导良好风气、促进社会更加有序与和谐安宁。例如,最近呈现出的全国各地女子城管执法队伍,她们执法慢声细语,以柔克刚,女性“温柔”的天性在执法行为中可以充分体现,执法本来不分性别,但女性的“温柔执法”或能消除一些暴力抗法的隐患,改变了以往城管街头“暴力”执法的形象。
二、“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人性化执法”是最近两年刚刚出现的新概念,强调执法人员在强制性执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动或被动地适当地满足当事人一些合理的“要求与愿望”。综合众多法学专家和学者的充分见解,可以将“人性化执法”归纳为:它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要求,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依据事实和法律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1.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不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也不是“软弱执法”,把人性化执法理解为“软弱执法”是对人性化执法的一种误解。“人性化执法”不得超越法律界限,绝对不是“法外施恩”、“同情”;无论如何“人性化”,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既要“以人为本”,又不为“人情”所累,这是避免执法人性化泛化成“人情化”的关键。
2.“人性化”体现了执法原有之意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民的生存权利,同时包括了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即任何公民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执法者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人性化执法”体现了对人性、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把人的生命、尊严放在第一位,对执法对象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把服务贯穿于执法之中。
三、如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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