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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机制下中国碳交易市场引入期权机制思考
CDM机制下中国碳交易市场引入期权机制的思考
◆ 中图分类号:F20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碳排放权交易的蓬勃发展,碳交易市场方兴未艾,各国纷纷建立碳交易市场,我国成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下核证碳减排量(CERs)最大的国家,更应该在相关衍生品搭建交易平台以求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抢占先机。本文提出了通过期权机制完善CERs的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碳金融的思路。
关键词:碳交易 期权 碳金融
《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它旨在防止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将其包括二氧化碳在内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部分国家不得不实行诸多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惩罚。《京都议定书》同时也规定了灵活的履行义务的机制: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及碳排放交易计划ETS(Emissions Trading Scheme),这些机制保证了碳交易国际市场的形成。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企业可以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项目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为换算品种),由此获得的减排量用于抵减发达国家碳减排义务。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成为资产,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成为一种权利,具有经济价值,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CDM机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核证减排量(CERs)交易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而产生的。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可向无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其方法是发达国家企业每帮助发展中国家企业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其在本国就获得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其获得的碳排放权可以用于抵减自身的减排目标,也可以卖给其他企业。CERs的交易可以被视为一种资源的租赁,因为收益是放弃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的回报。目前世界上47.7%的CERs都聚集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夺碳交易的定价权尤为重要。
CDM机制下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根据交易权本身的产生类型,分为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即更多地依赖于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交易。在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具有价值,其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成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我国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中国,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中国寻找合作项目。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2006年到2008年,中国的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逐年递增,分别为54%、73%和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尽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碳金融的发展速度趋缓,但从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我国CDM项目却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共有503个项目获得注册,在2008年之前,我国共注册的项目为150个。目前,我国注册的CDM项目数占全球的34.77%,注册项目年减排量达190,015,058吨,占据全球CERs交易市场的58.87%。据估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金融机构也对碳金融这一新的金融模式进行了积极尝试。2007年,我国推出了国内首个绿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山西以及辽宁大连、浙江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在碳交易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08年下半年,我国成立了三个碳交易市场,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权交易,为统一和规范中国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文献都集中研究的是CDM项目融资方面,叶东(2006)讨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融资渠道,认为CDM机制将是未来的趋势。郑照宁、潘韬、刘德顺(2005)和文淑慧、钱钥(2007)总结了以下七种CDM的融资方式:远期购买;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订金CERs购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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