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南丹
南丹县粮食局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送审稿) 2017年11月 送审单位: 南丹县粮食局 分管领导: 罗继华 联系电话: 业务人员: 陈小松 联系电话: 目 录 行政许可(1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1) 行政处罚(15项)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1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粮食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17)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22)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27) 对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32)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帐、粮食质量档案或不按规定报送粮食有关情况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37)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帐、粮食质量档案或不按规定报送粮食有关情况的处罚——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43)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49)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低库存规定的处罚…(54)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违反最高库存规定的处罚…(59) 对违反陈粮出库质检制度的处罚…………………………………(64)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69)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74)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处罚…………………………(79) 对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84) 行政检查(4项) 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9) 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93) 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98) 粮食库存检查………………………………………………………(102) 其他行政权力(3项)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107)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111)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114) 附录:《河池市粮食局关于编制权力运行流程的审查意见》…(118) 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南丹县粮食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7213513 监督电话 0778-7215070 12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自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87SR图集87SR416-1 室外热力管道安装-地沟敷设.pdf VIP
-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doc VIP
- 初中班会 九月九重阳节习俗介绍主题班会 课件 (27张PPT).pptx VIP
- 转基因食品利大于弊VS弊大于利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pdf VIP
- 化学化工信息检索03-第3章-期刊论文检索与全文下载解答.ppt VIP
- 护理持续质量改进-提高留置针规范化.pdf VIP
- 毕业论文外文文献翻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AT89C51的概况.doc VIP
- 顾家北翻译练习100句(19年必威体育精装版完整版).docx VIP
- 机械设备点检员二级实操试卷(A卷).doc VIP
- 浙教版(2024新版)七年级上册数学期中模拟试卷(含答案解析).docx VIP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