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新探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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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新探索

贵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的新探索   目前,我省已有46%的村实现计生村(居)民自治,95%的村推行计生村(居)民自治。“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参与监督、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已初步建立。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始终围绕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建立和推行“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参与监督,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村(居)民自治新机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促进了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   缘起与发展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   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20世纪70年代人口急剧膨胀的严峻形势下,基于国家现代化的需要而全面展开的。由于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计划生育只能实行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依靠行政手段强力推动。这种自上而下、一抓到底的行政管理模式,使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成功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人口素质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地变化,传统管理体制和方法的不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在农村,三个问题尤为突出:所谓的“村梗阻”问题;社会制约机制弱化问题;党群、干群关系紧张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是计生工作过度行政化、缺乏群众参与。   基于以上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开始逐步下移至村一级。   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省普遍开展了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致力于建立“以村为主”的工作机制。这一举措,调动了村干部和一部分群众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党群、干群关系也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由于从“以县乡为主”到“以村为主”的改革仅仅是在原来管理体制框架内的重心调整,一些制约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仍然难以消除。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开始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   2000年3月,根据中央明确要求,贵阳、遵义等一些地方从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开始,由点到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2001年12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各地积极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2002年9月,修订后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基本构架写进其中。   2003年,《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拉开了我省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序幕。   2006年6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意见》开展计生村(居)民自治“百村试点”,将计生村(居)民自治作为新时期我省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战略行动,纳入“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   计生工作在村民自治制度平台上的成功嫁接,使我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逐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依法行政,村民微观协调、依法自治的局面。这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正在使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焕发出勃勃生机。      我省计划生育   村(???)民自治工作的探索   建好载体,明确自治主体。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涉及到每个村(居)民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由“治民”向“民治”的转变。为此,我省着力构建强有力的村(居)民自治组织领导体系和网络,解决组织网络载体问题。   成立由村(居)“两委”主要领导挂帅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落实一把手责任制,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各级采取匹配的办法,保证村级计生自治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村组干部报酬。为织牢“民治”网络,各级村民委员会配备了人口主任,设立了育龄妇女小组,采取群众推荐、组织审查、民主选举方式,选举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明确“联系、宣传、服务”群众的三项职责,开展育龄妇女自管小组诚信活动,签订计生诚信书,真正把计生工作落实到户、落实到每个育龄妇女。   建立“月例会报告、双向学习培训、群众需求信息反馈”三项工作制度。坚持落实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首签权、监督权、评议权”三项权利,夯实了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基础。注重发挥协会组织的骨干桥梁作用,全面实行计生协会参与村(居)民自治,开展好计生协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人口计生工作。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团员、干部、计生协会理事、协会小组长、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和群众积极分子的主力军作用,依靠他们去联系群众、宣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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