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基础理论教材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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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颁布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关于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国际条约和惯例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行政法规范也不断增多。国际条约、协定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即规定了有关行政审批、许可等行为准则。这些条约或协定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7.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之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会颁布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效力指向将来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就法规范性文件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以及如何运用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2.惯例 惯例: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过常年的积累和检验而形成的通行于行政权运行的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的习惯性做法。 一般在法制健全的情况下,行政惯例往往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国对行政惯例的梳理和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3.司法判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具有拘束力(binding effect)。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拘束力,但是在实践中有说服力(pervasive effect),从这一意义上讲,判例也可以是法律渊源。在法国,判例还是重要的行政法法源。 我国也仅承认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选在实践中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4.学说 理论学说虽然不是法律渊源,但是事实上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 5.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实质渊源,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和行政法的特有原则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吴剑萍 推荐书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国行政法》(上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2.【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4.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 5.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6.【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学出版社 7.【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 (第十一版)台湾元照出版社 8.【台】李惠宗:《行政法要义》 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9.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11.【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 12.【德】哈穆雷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 课程教学总体安排: 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8+2课时)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10+2课时)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4课时)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4+2课时)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12+4课时) 第六章 行政相关行为(3课时) 第七章 行政程序(4课时) 第八章 行政复议(6+3课时) 第九章 行政诉讼 (14+8课时) 第十章 行政赔偿 (4课时) 课程考核方法 1.理论教学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相结合。鉴于期末采取司法考试方法,难度太大,按50分计算;平时成绩包括案例讨论、随堂提问、完成综合作业占50分。 2.实践教学成绩考核。要求学生按照教学进程,课后完成案例分析作业25例(数量分为每题3.9分,多完成一题加1分;其计算公式为A=25×3.9+N);质量为数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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