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破产法教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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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特征: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一)保护债权人 (二)保护债务人 (三)维护市场秩序 (四)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四、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免责制度产生之前的破产制度 1、古罗马法上的财产零售制 2.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破产制度 1)意大利 个别执行制度;商人破产主义 ;嫌疑时期制度; 2)法国 1673年路易十四公布的《商事条例》 标志着破产法的成文法渐告完备。 3.英美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债权人利益优先”理念直接影响了英国破产制度。 英国1705年实施免责制度。 1800年美国议会通过的破产法(1803年废止),只适用于商人 。 不允许债务人提出自愿破产。但是,经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人数和全部债权额的2/3以上通过,债务人可以获得免责。 (二)免责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1856年英国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并自此确立了在英国独具特色的公司破产制度与自然人破产制度双轨立法的破产立法模式。 美国议会于1867年通过了另一部破产法。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制度和自愿破产制度 得以确立。 (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使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天平支点又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破产法所寻求的,已不再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极间的平衡,而是加入了社会力量,成为在三维方向与三极层面上作用力量的平衡关系。 (四)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清政府于1906年起草破产律;1935年4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民法委员会开始起草破产法。 2、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 1986年11月广东省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3、04年《企业破产法》的新突破 (1)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 (2)设定了独立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3)确立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离立法的模式 (5)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企业破产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新旧划段”的处理方法 (6)允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行特殊的处理方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要件 (一)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 1、法人的破产能力 其一,公法人不适用破产 其二,公益法人不适用破产 其三,企业法人有条件适用 2、自然人的破产 3、关于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 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是否应该存在多数债权人 (四) 无破产障碍是否应作为条件 二、破产申请 (一)申请的主体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债务人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申请材料 2、申请费用 3、破产申请的撤回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3)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转移 2、破产申请的受理 通知债务人;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 (五)破产债权的申报 (六)破产案件受理的其他法律效力 第三节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一、破产财产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二)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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