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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东华大学电子光电工程研究所教师聘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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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電子.光電工程研究所教師聘任及
升等評審辦法
97年 5
【所教評會組織辦法】
一、本所設立『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審理教師聘任、續聘、改聘、合聘、升等、停聘、解聘及長期聘任等之初審工作。『所教評會』設委員五人,所長為教評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他四位委員及二位候補委員若干人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職等以上之教師選舉產生,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所教評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委員資格如下:
1、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
2、審查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等須高於當年本所提出升等審查之教師。
3、若符合上述資格之教師人數不足時,由所長會商院長遴選校內相關領域之教師擔任之。
二、所教評會設主席一人,原則上由所長擔任之,必要時則由委員互推產生。所教評會之議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若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者,視同放棄職權,得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委員會表決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為決議。
【教師聘任辦法】
一、所教評會於每學年初(或於有實際需要時間)開會討論本所未來之教職需求,按預計職缺訂出欲聘請教師之專長類別、職等、特定資格,並以明文敘述之。
二、應徵教職人士應隨申請函附上下列文件:
1、詳細履歷表包括學歷、經歷、專長、研究領域等相關資料。
2、教學及研究計畫書。
3、五年內出版之學術著作。
4、已發表之著作目錄。
5、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三、於明訂審核時期開始後,所教評會委員根據前述項目之各應徵人資料作初步評估,再以會議方式討論評估結果,選出優秀之合格人選,並排列出先後順序。
四、按實際情形對合格人選以面試、應邀至本所專題演講或試教等方式,作進一步衡量來完成擬聘人選之職等及其最後排序後,並提請院、校教評會審核。
五、新聘教師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或欲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教師升等辦法】
一、升等基本條件:
1、申請升等教師於著名學術期刊及會議等場合發表之論文(含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者),依下列辦法評定點數:
(1)期刊論文:
a.依journal citation report 之”subject category”分類依據各領域之Impact Factor排序如下列方式計點:
a-1.排名為該領域排名前50%者計三點
a-2.排名後50%或具審核制度之EI論文計二點
a-3.具審查制度之非SCI/EI期刊論文計一點
b.會議論文:會議論文分為二級評點。
b-1.國際性會議:完整論文或擴大摘要計1點。
b-2.區域性會議: 完整論文或擴大摘要計0.25點。
b-3.參與會議僅口頭發表而無文章撰述者,不予計點。
以上學術研究或成果若有完全重複者,依其最高點數擇一計點。
2、根據上述計點原則,申請升等者其論文計點須滿足下述基本條件:
(1)申請升任副教授者須超過8點(含),其中至少含兩篇SCI/EI論文及一篇計點為三點之SCI論文且是以東華大學名義發表,會議論文不超過2點。計點為三點之論文可算入兩篇SCI/EI論文之條件內.
(2)申請升任教授者須超過12點,其中至少含三篇SCI/EI論文及兩篇計點為三點之SCI論文且是以東華大學發表;會議論文不超過3點。計點為三點之論文可算入三篇SCI/EI論文之條件內.
上述之點數悉由申請者列表自填,教評會審核定之,通過上述最低學術研究點數者,始可提出升等之申請。
二、初審審查標準:
1、學術研究:(佔總評分之百分之四十)
由所教評會依據申請人提供升等之著作資料參考後評定。
2、教學效益:(佔總評分之百分之四十)
由所教評會根據申請人教學年資,開授之課程,授課學生之教學意見調查表及其他教學佐證資料做參考,本項計分的標準悉依本校之考核辦法為之。
3、服務或行政工作評量:(佔總評分之百分之二十)
由所教評會根據該申請人所申報,並經所務會議核備之該申請人歷年對所、院、校或代表所、院、校對外之具體服務事項做參考,本項計分的標準悉依本校之考核辦法為之。
三、所教評會經審查後決議申請升等教師之總評分,若不足七十分者不提名升等。
四、所教評會審理升等案,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作成決議,此決議以密件方式分別交予本院院長及申請升等之教師。
五、申請升等之教師於收到上述之決議後,若對所教評會之決議有異議時,得於一週內以書面陳述不同意理由申請重審。
六、若有重審要求,所教評會須在一週內開會審理,並作成「重審決議」提交院教評會,副本交予申請升等之教師。
七、若所教評會的結論是不予推薦升等,該申請人得決定是否經行政程序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八、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所教評會所定之日期前,將所有相關資料彙集成正式『個人資料檔案』,複製八份,提交所教評會作為審查依據。
【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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