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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矿车辆、人员管理标准
入矿车辆、人员管理标准
入矿车辆、人员管理标准
QG/XQ0523-2016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基础管理,适用于XX煤矿所属区域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入矿车辆管理
1.集团公司领导或机关部、处室来矿指导工作,有关领导接到通知时要安排调度室及时通知保卫科做好迎接准备,矿保卫科人员负责车辆的停放地点(停放地点: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
2.各子公司、矿、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公务及有关单位联系业务需要进矿的车辆,门卫要建立登记制度,经有关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保卫科人员负责车辆的停放地点(停放地点: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
3.凡矿员工上下班用的小轿车,到保卫科办理XX煤矿车辆出入证,凭证出入,出入证要悬挂在醒目处,以便检查,严禁将车辆停在机关门前停车场两侧(停放地点:救护队门前停车场)。
4.严禁车辆在矿内乱停、乱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过夜时间较长的车辆,要办理停放登记手续,经值班矿长同意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救护队门前停车场)。
5.凡与矿发生业务来往的进矿装载车辆,应在装卸物资地点停放和施工地点停放,一律按规定从北大门出入,严禁进入工业厂区。
6.所有进矿车辆在出矿时,保卫科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内部车辆除外)。每天下午18:00后对矿内停放车辆进行检查,所有装卸车辆严禁出入,特殊情况请示值班矿领导同意方可进入。
(二)入矿人员管理
1.矿所有员工必须按矿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和领带。
2.矿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矿,要建立登记手续,经行政办请示有关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进矿的所有人员严格按照矿规定的指定路线行走。
(三)管理措施
矿值班保卫人员要严格监督检查,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增强责任心。对监督不力,工作疏忽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罚款100元,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矿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除名。对进矿车辆、人员不服从管理的,要进行教育,对不听从教育,态度恶劣的给予罚款200元(矿属车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本标准输入信息
外来车辆、人员出入矿区的登记、检查、记录。
(二)本标准本标准输出信息
车辆登记、检查情况。
治安保卫工作标准
QG/XQ0524-2016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保卫处《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适用于XX煤矿所属单位、员工治安管理。
三、标准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50—100元罚款,不服从管理的处100—500元罚款:
1.违反矿区出入管理办法和门卫管理规定,不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车辆违反规定进入矿区的;
2.在工业广场及绿化区内乱扔烟头、纸片、塑料袋等杂物,随地乱倒剩饭、剩菜及其他物品,在食堂、澡堂内抽烟的,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的;
3.从办公楼、宿舍楼上向下泼水、扔杂物的(找不到当事人的,对相应位置每层窗户各罚30元);
4.在工业广场内只穿背心、短裤及拖鞋活动的,说脏话、粗话的,职工宿舍内影响别人休息的;
5.过量饮酒、醉酒的不得进入矿区,工业广场随地大小便的,每次罚款100元;
6.矿外居住的职工将小孩带入矿内的,暂时居住在矿内的职工家属及小孩,有家长负责看管,必须严格遵守矿规矿纪,否则一切后果由家长承担;
7.不经允许擅自进入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房、扇风机房等地面重点、要害部位的,每次罚款100元,如发生安全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8.更衣箱内严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和易燃物品的;
9.废弃的火药雷管不及时上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于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于单位主管领导或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1.要害部门门窗无防盗设施,保卫科通知后不加以整改的;
2.要害部位来访人员登记不清的;
3.下班忘记锁门的,门锁损坏后不及时进行修理的;
4.应配备值班人员的部位未配备的;
5.提交万元以上现金无两人以上护送、无车辆的,违反现金管理制度或超额超期存放现金的;
6.利用公物加工私人用品的;
7.各单位凡应入库存放的物资设备等不按时入库的,各种矿用物资在地面乱堆乱放,影响矿井环境或造成丢失、被盗的;
8.值班人员脱岗,不负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技术资料、印鉴等存放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10.车间、仓库、工作房、住房或矿区围墙等部位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打洞扒豁的,上、下班翻越围墙的;
11.来客来访人员违反规定后不听劝阻的;
12.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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