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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务疑难问题分析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石光恒律师;;第一章 劳动关系的确认相关 疑难问题解析;案例一: 案情简介:北京某环境工程公司将其位于武汉的某绿地项目基础桩施工分包给自然人陈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90天。后陈某雇佣成先生等人从事该工作。成先生于2012年7月25日至陈某组工作,2012年9月1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49天。该环境工程公司未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因此成先生于2013年3月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环境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审理结果:仲裁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应由该环境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环境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劳动者应就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可向依法发包人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主张权利。但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意见;二审判决意见;评析意见;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通知》第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者举证。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应当具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以及发放劳动报酬的财产关系,成先生未能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企业用工时如何规避此类用工风险? 1、做好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 2、对承包经营者的招用劳动者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约束。 否则,发包人可能须与承包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假设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先生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请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案例二: 案情简介:李女士于1997年1月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枝江市支公司处从事保险代理人兼内勤工作,1998年6月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003年1月开始在保险公司白洋营销服务部从事内勤工作。李女士从事内勤工作期间利用休息时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保险代理合同,未缴纳社保,李女士自行缴纳了2000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2012年11月李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社保补偿。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于1997年1月起从事的是保险营销代理业务,自2003年1月起受托从事所在营销部的内勤,双方是个人保险代理关系,李女士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兼所在营销部的内勤(新增内勤的委托管理业务),有工资结算表、手续费佣金发放表、《乡镇业务内勤人员劳务报酬计算方法》等证据为证。 李女士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关于表彰2006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及《荣誉证书》等证据。;审理结果:2013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缴社保的养老保险补偿和医疗保险补偿。同时仲裁认为,因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其施行,单位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李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枝江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女士1997年1月至2003年1月与保险公司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2003年1月李女士转为内勤后,其工作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即被特征,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至2012年11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即将达到10年,此时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外,对于李女士已经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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