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立法问题探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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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问题探究.doc

循环经济立法问题探究 1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若干启示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被经济发达国家所采用,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其中,德国和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美国和欧盟也有着自己的特点。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在世界的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立法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1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4年9月27日,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归纳起来,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共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上文所及的法律、条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在立法方法上,通常采取先对个别领域立法,再制定统一规范的立法方式。此外,1999年8月,联邦环境署提出未来市政垃圾处理的指导性策略:到2020年,不仅要回收玻璃、纸类、纸板、有机废物和塑料,而且要回收其他所有的市政废物。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日本、欧盟各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依据循环经济的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的法律规范。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模式 二战后,日本实行“追赶型”和“赶超型”的经济,国民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增长,到1968年,国民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经济快速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自然界正常的生态循环,终于演变成严峻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究其原因,日本政府认为,在于发展经济指导方针的偏差。经济、产业的运行如同人体内的血液循环,由动脉与静脉两个部分组成。以往,日本发展产业经济,只关注物质资料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动脉系统,而对生产、流通和消费后所产生的废物和其他相关物品的收集、处理、再资源化、再商品化等静脉系统,却等闲视之。其结果,在经济生活动脉系统中产生的大量废物等直接以大自然作为最方便的处置场所,最终导致环境负荷超过了环境容量。所以,造成日本社会环境恶化的根源,在于大量生产、大量销售、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和产业运行方式,在这种运行方式下,废物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无限度扩张而增大了环境负荷。为了谋求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日本政府认为,应当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抑制废物的产生、促进废物的再利用为目的,形成废物处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构筑起抑制自然资源消费、减轻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在“循环型社会”中,环境因素不再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消极条件,反而成为推动技术创新、推进经济改革的原动力,从而孕育着全新的“商机”,这样,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将不再难以“兼顾”,而可以“协调”、“统合”,直到“以人为本”,实现社会良性发展。基于上述认识,日本政府着手制定综合地有计划地推进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1999年l0月,当时的日本执政党就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法制问题达成了“政策合意”。明确提出:“将2000年定位为循环型社会元年,谋求制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框架的法律。”2000年4月14日,日本内阁通过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案》,同日提交第147次通常国会,众、参两院分别于5月9日、5月26日通过了该法案。该法律于6月2日公布,除其中第15条、第16条自2001年1月6日起施行外,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147次国会在历史上被称为“循环国会”,2000年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元年”。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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