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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政府的一项规定透视法治之难

从北京市政府的一项规定透视法治之难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 李锋 内容摘要: 北京市政府在对旧货市场整顿时的一项规定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赞同声、质疑声不断。我们有必要从法治的角度来剖析该规定的合理合法性,进而思考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谁来推行法治?如何控制行政权?如何培育法治文化?等等。 关键词:政府 法治 行政权 北京《竞报》的消息说, 1月12日上午,北京市政府有关部署对旧货市场的整顿行动,规定今后市民在销售、购买二手手机、电脑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并由经营者做详细记录,凡是明确有收赃嫌疑,拒不交待收购来源和身份、住址等,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处罚。看到这则报道我不由产生疑问: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如此规定?该规定内容是否合法?政府作出该规定是否必要? ?? 首先,我们看北京市政府是否有权作出如此规定。仅仅因为“有收赃嫌疑,拒不交待收购来源和身份、住址等,就要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处罚”。这明显是政府越权“立法”。只要不是法盲,地球人都知道“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明辨是非,不让最终的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性质上,它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方式;地位上,它是刑事诉讼过程的一个环节,不是一个事件的“结案陈词”。更进一步而言,依《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相关刑事法律来作出规定。任何一级政府都无权对此“下结论”,包括国务院。难道我买了二手电脑,没有向政府老老实实交代何时何地于何人购买的,我就得到公安机关去“享受免费吃喝拉撒”?真是闻所未闻之怪现状,既可笑又可悲!中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十年了,《立法法》实施也是7年时间了,作为中国政治中心的首都政府竟然“背法治而行”、“逆宪法而为”,实在令人费解和遗憾! 其次,姑且不管北京市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该规定,到底该规定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质呢?在我们生活中,有些交易的确需要“验明证身”、进行登记,如房屋等不动产交易。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不动产价值较大,如若不登记,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取证将十分困难;二是不动产位置固定,无法自由带到市场上进行交易,只能通过登记等公示方式使公众明确其物权归属。三是不动产流转速度较慢,因而易于登记管理。但是手机、电脑这些物品是典型的动产,市场流通速度很快、价值也不大但数量甚多,因而对其进行逐一登记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显然不切合实际。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动产和不动产规定了不同的交易公示方式:动产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船舶等特殊动产除外),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北京市政府的规定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这部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又是“下位法”(严格说北京市政府的这项规定不能称之为法)违反上位法的“典型代表”。试想,如果各个政府都如北京市政府般不把民法“放在眼里”,那民法如何调整民事活动?人大立法还有何意义?那所有的民事活动、民事关系都交给政府管理好了!到时候我们的政府将难受其烦、难负其累! 再次,政府作出此项规定是否有必要呢?不能否认北京市政府制定此项规定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因为近些年来,盗窃手机、电脑行的为日渐猖獗,其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赃物能顺利出手甚至还很走俏。现在很多二手市场上的确充斥着各式各样的赃物。北京市意图通过此项规定切断赃物的流通渠道,从而遏制的盗窃现象,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对公民的负责。但效果上却是画蛇添足。一方面,当今社会,手机、电脑这些物品随处皆有,价格便宜,普及犹如衣裤鞋袜,寻常百姓举手可得。“物美价廉”的二手手机、电脑更是大行其道。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买卖个二手手机、电脑是“小菜一碟”,本是件逛街之余随意而为之事。可现在得“在公安机关发放的‘登记簿’中详细记录品牌、型号、唯一标志码、数量、价格等基本特征,详细登记出卖人、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物品来源去向的信息……”。如此郑重其事,人们在二手市场岂不惶惶——万一没操作得好,被刑事拘留可不是闹着玩的!众所周知,小额交易本应该要限制少、效率高,以提高民事流转关系,活跃市场、方便民众。打击犯罪是对,但矫枉过正给老百姓带来生活不便,还拿刑事拘留来“吓唬”人就是大错特错了。 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是赃物仍进行买卖的确可能涉嫌犯罪,我们的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现有的刑事法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政府又何必还参与进来搅和一番呢?似乎有点多此一举!难道没有这项规定,司法机关就无法打击盗窃违法犯罪行为了吗?表面上看来,政府是在积极作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笔者以为,北京市政府的此项规定有转嫁压力、推诿义务之嫌。盗窃手机、电脑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政府恼火难受却又没有根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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