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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吉林残疾人联合会
梅河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
为切实改善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及形式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居住在本市,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多重残疾中伴有一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的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2015年申请补贴的对象范围为持有2015年3月3日前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申报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自2016年起,申请补贴的对象范围为每年的3月3日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不列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范围。
(二)补贴形式:对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非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困难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对非农业户籍的每人每月给予50元生活补贴,对农业户籍的每人每月给予30元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康复护理,不列入低保家庭的收入计算范围。
第三条 审批程序
对申请补贴对象的核查,实行市、乡镇(街)、村(社区)三级入户见面核查制度,对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现居外地、无法入户见面核实情况的,暂不受理申报手续。申报与核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2份《梅河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村(社区)初审。村委会(社区)对申请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街)复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其申报的材料。
(四)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与民政局、公安局进行信息比对确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由市、乡镇(街)、村(社区)分别对拟补贴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要再次入户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其申报的材料。
第四条 资金发放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实行按月审批,从批准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补贴对象的账户。(2015年及以后年度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低保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生活补贴从低保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第五条 年度审核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在每年的5月、11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社区)对补贴对象进行100%入户复核,并及时报送《梅河口市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复查报告表》(附件2)。
(二)市残联2次随机入户抽查总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于死亡、户籍迁移、经各种康复措施后达不到规定残疾类别重度标准、应当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其他情形的,从审核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三)从2016年起,市残联对新增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应在第一季度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新增补贴对象,市残联要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
第六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民政局、残联承担。2015年及以后年度,每年在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划拨100万至市重度残疾人补贴资金专户;其它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二)当年发放补贴的人数以上年2月1日持证残疾人数为准,除生活补贴资金外,当年内不调整追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预算;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补贴发放。
(三)重度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专户资金由市残联负责管理。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市残联要认真做好残疾人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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