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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问答 一、《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目的是什么?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目的是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三、、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胶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何时开始实施?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二)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八、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除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可自愿选择是否缴费外,其他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申报缴费档次后,当年不得更改。参保人员应逐年确认缴费档次,未及时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的,视同为选择上年度缴费档次不变。 九、参保人员保费收缴时间如何确定? 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收缴,一年收缴一次,每年3月为全市统一收缴时间。 十、村(居)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如何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并报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备案。村(居)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资助的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的最高档。 十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补缴,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期间除外),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十二、不满规定缴费年限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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