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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成都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有利于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稳步推进,提高政府对
天然气资源价格的调控能力,加强对需求侧的价格管理,确
保我市使用天然气的相关公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
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
行办法》和《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
办发〔2008〕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语含义及补贴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根据省政
府相关规定和授权设立的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简称 CNG,
下同)销售价格调整后,经测算所增加的收入。天然气价格
专项调节金专项用于相关价格补贴和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
备价格传导条件时调控市场,稳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专项
调节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管理由市及各(区)市县(五城
区及高新区除外,下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 1 —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由市及各区(市)县物
价部门测算确定。在确定提取标准时,应扣除代征单位的合
理成本因素,如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价调
基金、银行代收手续费等各项相关税、费因素。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可根据 CNG相关价格调整情况,联动
调整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主体及方式)
我市城市燃气公司向 CNG加工、销售企业供气产生的天
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城市燃气公司在销售天然气时代征,
按属地化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
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全额缴入同
级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管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代征
单位每月上缴一次,时间为月末后的 7个工作日内。
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
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其余区(市)县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
项调节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同
意后,专项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形的补贴。
第二条所列相关价格补贴包括以下情况:
1.因成品油、CNG价格调整而对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
农村客运的价格补贴;
2.因城市燃气企业在政府主导下执行价格优惠等价格
措施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 2 —
3.因城市燃气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普遍义务而增加支
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第二条所列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的包
括以下情况:
1.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CNG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公
司销售价格调整后,期间,上游供气单位调整供气价格且下
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过顺价机制难以实现传导的;
2.对因不可抗因素(含法律法规变动)引起城市燃气公
司供气经营成本上升,且暂不能通过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时传
导的;
3.在国家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上游天
然气出厂价、销售价异常变动情况时,不宜调整我市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监督主体)
物价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使用情
况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收支执行
情况应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为实际缴入财政专
户数的 3%,在提取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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