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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 2011年5月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 活的太长的喜与忧 有位记者访问一个有名的长寿村,看到一位80岁的老人坐在 路边哭,记者好奇地问他为什么哭? 他说爸爸打他,因为他偷了爷爷的钱。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主要内容: 1.1 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2 人身保险中的常见条款 1.1 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或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社会主体——人——所面对的风险及其转移 人身保险的概念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分散性 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大 第二、保险金额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第四、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收取保费 第二、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第三、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第四、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第五、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差异 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从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 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合同生效后的两年为可争期,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隐瞒、报告不实、误告、漏报等情况,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超过这个期间,成为不可争期间,这时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文件。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的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当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被保险人年龄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所报年龄高于实际保险;二是所报年龄低于实际年龄。这都将导致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异,根据年龄误告条款必须进行调整。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二、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1、宽限期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 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2、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已按期交足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按惯例,保险人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及时通知投保人。 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可以维护保险合同的效率,在垫交保险费其间,保险人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相应的利息。对投保人来说,该条款可以防止因欠费原因导致保单失效。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三、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复效条款 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有权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申请复效。《保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2、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此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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